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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合同-签约履行

四川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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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合同备案号
2026年第100号
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N****0421
计划号/备案号:
签订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交供应商(乙方):成都空港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项目编号:N****0421)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社会化保障服务
(二)项目所属年度:2026年
(三)项目所属分类:服务类
(四)预算金额(元):408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捌仟伍佰元整
(五)项目概况:为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要求,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确定1名乙方为其提供工作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以满足日常工作任务需求。
第二条合同履行

  1. 履约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自****至****止。
  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 履约方式:根据甲方用车需求积极响应,将车辆送达用车地点。交车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养、检测、维修确保甲方正常使用。
    第三条服务内容及要求
    车辆租赁服务要求
    1.1乙方投入本项目使用的车辆车容整洁,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各项设施设备及使用功能正常,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年检合格。车辆须证照齐全,合同签订前提供上路行驶所需的各种证、照、年检标记、税缴讫证(含在有效期内的交强险卡片及商业险卡片)及其他随车服务卡(单)、随车工具(脚架、灭火器)及备用轮胎等。
    1.2.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在交付当日车龄1年内车辆(以车辆初次登记日为准),服务车辆数不低于13辆。
    1.3乙方需负责九江街道办事处、彭镇共计2辆新能源车辆的充电费用。每辆新能源车辆年充电费用不超过2000元。乙方免费提供2次/月/辆洗车服务。
    2.乙方须为投入本项目使用的所有车辆购买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至少包括以下险种:车损险(按车辆实际价值全额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保额不低于1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3.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乙方负责索赔事宜,甲方需配合乙方。
    4.乙方应确保能够满足甲方合理用车需求,能够满足甲方不定时、不定量使用租赁车辆类型、车辆数量等要求,乙方不得收取租赁车辆押金或提供担保。
    5.所涉车辆甲方使用次数频繁,乙方需积极响应将车辆送达,保障用车单位正常用车需求,乙方不得收取服务车辆接送费用,并与甲方共同制定车辆租赁流程。
    6.乙方提供的车辆在交车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养、检测、维修,确保甲方正常使用。承租期间,车辆的日常维修及保养费用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影响车辆使用的状况时,乙方需及时进行车辆救援,并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可正常使用的与被替换车辆技术性能等一致的车辆,保障甲方用车的安全及使用。
    7.承租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交通违章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
    2

及相关责任,乙方需协助甲方处理相关违章问题;若甲方未按期处理违章,乙方处理车辆违章罚款后,由甲方支付相关车辆违章罚款费用。
8. 甲方在承租期间发生道路交通或其他事故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并出示已垫付的费用及完成全部有效的相关理赔手续后,待乙方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并经核实车辆维修完毕后,方可将实际赔付款项转入甲方账户。
9. 乙方所提供的租赁车辆及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 保密要求:乙方对甲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指派的相关服务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甲方的相关信息。
11. 乙方须承诺,成交后参与本项目服务的车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12. 服务人员:乙方须承诺成交后为本项目配备专业服务团队对接车辆的使用、交车、接车等工作。
第四条验收方法和标准

  1. 验收组织方式:甲方自行验收。
  2.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乙方:否
  3. 是否邀请专家:否
  4.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5.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 履约验收程序:分期验收。
  7. 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之日起 10 日内,达到验收条件起 10 日内,验收后按照合同成交价的 100%据实结算。
  8.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验收时如发现所提交的成果不符合标准及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甲方应做出详尽的书面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整改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时间延误与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期限相应顺延。
  9.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和乙方响应情况及承诺进行验收。
  10.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项目商务要求及乙方响应情况及承诺进行验收。
  11. 履约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包括每一

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乙方响应文件及承诺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 由甲方在成交乙方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12. 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和甲方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项目合同价款由以下组成:
    (1) 车辆使用费用、车辆正常维修(人为损坏以及车辆事故除外)、保养、车辆基本保险(交强险、第三者险 200 万元、车损险)、开票税金等费用、不包含过路过桥费、泊车费、洗车费。
    (2) 服务费按季度据实结算支付, 完成一个季度用车任务后根据实际用车情况结合单项成交单价(单项成交单价=单项最高单价限价*折扣率)据实结算。
    | 序号 | 服务车型 | 车辆续航 KM | 车辆租赁费用 |
    | :—: | :—: | :—: | :—: |
    | | | | A 基本租车费(元/天) | B 基本租车费(元/月) |
    | 1 | 车辆购置单价在 5 - 8(含)万元纯电动汽车 | 200 - 330 | 122.5 | 2548 |
    | 2 | 车辆购置单价在 10 - 13(含)万元纯电动汽车 | 300 - 450 | 161.7 | 3503.5 |
    (3) 支付时间: 每季度完成用车任务后乙方需提供等额真实有效合法票据及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凭证资料, 甲方自收到乙方提供等额真实有效合法票据后 15 个工作日内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上季度服务费, 因客观原因(例如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造成延期支付的除外, 否则, 甲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 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 收款人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名称 |
    | :—: | :—: | :—: |
    | 成都空港城市运营服务有 | ****6711 | 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

限公司

第六条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存在前述情形,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甲方享有使用权(含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5

1.1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的,除应及时支付合同款外,应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1.2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还应按乙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2.1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内容而违约的,除应及时完成工作内容外,应向甲方支付应收金额5%的违约金;未能按时完成超过3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2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按甲方损失尚未弥补的部分,支付赔偿金给甲方。
3.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乙方或甲方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条款无法实现的);
4.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址(住所):成都市****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
账号:****MB****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地址(住所):成都市****
开户银行:成都银行双流支行
账号:****6711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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