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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自然资源局祁连山北麓(永昌县)人居环境、绿洲农业修复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公告(该信息已更新即将删除)

甘肃金昌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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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
服务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1
三、服务期限…………………………………………………… 2
四、质量标准…………………………………………………… 2
五、酬金及计取方式……………………………………………….. 2
六、付款方式…………………………………………………… 2
七、合同文件的构成……………………………………………….. 2
八、词语定义…………………………………………………… 3
九、合同订立…………………………………………………… 3
十、合同生效…………………………………………………… 3
十一、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5
1.1 词语定义…………………………………………………… 5
1.2 语言…………………………………………………….. 5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
1.4 适用法律…………………………………………………… 6
2.委托人的义务…………………………………………………… 6
2.1 提供资料…………………………………………………… 6
2.2 提供工作条款……………………………………………….. 6
2.3 合理工作时限……………………………………………….. 6
2.4 委托人代表…………………………………………………. 6
2.5 答复…………………………………………………….. 6
2.6 支付…………………………………………………….. 6
3.咨询人的义务…………………………………………………… 6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6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7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7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8
4.违约责任…………………………………………………….. 8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8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8
5.支付………………………………………………………… 8
5.1 支付货币…………………………………………………… 8
5.2 支付申请…………………………………………………… 8
5.3 支付酬金…………………………………………………… 8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8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8
6.1 合同变更…………………………………………………… 8
6.2 合同解除…………………………………………………… 9
6.3 合同终止…………………………………………………… 9
7.争议解决…………………………………………………….. 9
7.1 协商………………………………………………………. 9

7.2 调解……………………………………………………………………………………… 9
7.3 仲裁或诉讼…………………………………………………………………………… 10
8. 其他……………………………………………………………………………………….. 10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10
8.2 奖励……………………………………………………………………………………… 10
8.3 保密……………………………………………………………………………………… 10
8.4 联络……………………………………………………………………………………… 10
8.5 知识产权………………………………………………………………………………. 1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1.1 语言……………………………………………………………………………………… 11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1
    1.3 适用法律………………………………………………………………………………. 11
  2. 委托人的义务………………………………………………………………………………. 11
    2.1 提供资料………………………………………………………………………………. 11
    2.2 提供工作条款……………………………………………………………………….. 11
    2.3 委托人代表…………………………………………………………………………… 11
    2.4 答复……………………………………………………………………………………… 11
  3. 咨询人的义务………………………………………………………………………………. 11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1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12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13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13
  4. 违约责任……………………………………………………………………………………… 13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3
  5. 支付…………………………………………………………………………………………….. 13
    5.1 支付货币………………………………………………………………………………. 13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3
    6.1 合同变更………………………………………………………………………………. 13
    6.2 合同解除………………………………………………………………………………. 14
  7. 争议解决……………………………………………………………………………………… 14
    7.1 调解……………………………………………………………………………………… 14
    7.2 仲裁或诉讼…………………………………………………………………………… 14
  8. 其他…………………………………………………………………………………………….. 15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15
    8.2 奖励……………………………………………………………………………………… 15
    8.3 保密……………………………………………………………………………………… 15
    8.4 联络……………………………………………………………………………………… 15
    8.5 知识产权………………………………………………………………………………. 1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咨询人(全称):甘肃量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全过程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祁连山北麓(永昌县)人居环境、绿洲农业修复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该项目共计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111个,图斑面积221.59公顷,修复面积276.60公顷,因地制宜统筹开展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管护抚育工程等工程措施。项目实施后,新增林地面积60.90公顷,新增草地面积6.99公顷,退化林地修复面积0.42公顷,退化草地修复面积170.51公顷,可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点50处;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10597.62万元。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从组织领导制度、政策制度、技术保障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资金监管制度、进度监管制度、考核制度、审计制度、验收制度等内容开展研究,形成《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管理制度研究报告》及相关管理制度(草案)。(2)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设计审查校核优化、全过程项目管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施工技术服务、变更签证造价管控、进度款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分部分项 / 阶段性 / 竣工验收协助、工程资料归集、档案组卷移交,配合财政评审、专项审计、生态考核、绩效核查、专项审计工作。超出上述约定服务范围的新增咨询事项,应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甘价协[2022]32 号)规定的标准另行计取附加工作酬金,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3)结合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的实际情况,从生态修复区****

1

三、服务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咨询配套工作完成、项目档案移交完毕、无条件配合完成项目竣工后的财政评审、专项审计、生态考核、绩效核查等全部审计督查工作结束为止。

四、质量标准

全过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甘肃省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 2024,满足祁连山生态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相关技术要求,成果文件完整、计量准确、程序合规,满足财政评审、档案验收、专项审计要求。

五、酬金及计取方式

  1. 签约酬金(人民币)大写:捌拾叁万伍仟元整(¥835000.00)。
  2. 计取方式: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甘价协[2022]32号)、《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T/CCIA T 0024-2020)、《甘肃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规则(试行)》规定进行计算。

六、付款方式

本合同付款方式:

  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合同总价 30% 作为预付款;
  2. 过程进度款按月施工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 95%;
  3. 项目全部咨询工作完成、结算资料及全套项目档案归集移交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剩余 5% 尾款;进度款、尾款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合规付款申请及对应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予以支付。
  4. 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应先由咨询人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合法合规的发票及请款申请材料。若咨询人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或请款申请材料缺失的,委托人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七、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专用条款及附录;
  2. 通用条款;
  3.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 订立地点:点击登录查看会议室。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

甲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盖章)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 期:****

乙方(受托方)

单位名称:甘肃量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地 址:金川区****
电 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甘肃银行金昌上海路支行 ****06259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
1.1.6 “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 “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款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 “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 “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5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款及附录;
4.通用条款;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款
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款。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款。

2.3 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6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款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款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7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
8

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款。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款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9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款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以及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等全部资料、数据及成果文件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10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 中文。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专用条款及附录;(3)通用条款;(4)其他合同文件。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及甘肃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 2024、祁连山生态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相关现行技术规范。

2. 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

2.2 提供工作条款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 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偿提供必要办公条件,不收取房屋设备使用费。

2.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具体负责与本工程全过程咨询相关工作联络、资料收发、事项确认。

2.4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_3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 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本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团队配置人员数量为≥3 人,团队包含项目负责人、造价审核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进度管控负责人、资料与档案管理负责

人,覆盖项目总协调、造价管控、现场进度统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本项目同时承担设计审查校核优化、全过程项目管理、全过程跟踪审计、矿山生态修复技术管控工作,各岗位人员分工明确,确保 111 个矿山图斑、50 处地质隐患点相关咨询工作落地实施。项目负责人驻场时间不少于总服务期限的 70%,主要团队成员须保持稳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咨询人违反本款约定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4.2.1 条第(3)项承担违约责任。

3.1.2 项目负责人为:王宗军,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全权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咨询全部服务工作,统筹设计审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成果交付、对外协调。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更换项目负责人:提前7日书面报委托人同意;更换其他人员:提前3日书面报委托人同意,以同等资格替换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违规违纪、串通作假、失职渎职、吃拿卡要、不能胜任等情形。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1)从事全过程咨询活动,未遵守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与参建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3)因咨询人员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4)在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参建单位宴请的;
(5)工作不尽责、不履职,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成果质量;
(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签订合同时。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全过程咨询服务团队人员名单、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供核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包含设计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全套资料及计算底稿、全过程跟踪审计阶段性意见、造价台账、结算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咨询资料、档案整理资料等全套成果。委托人收到成果文件 7 日内组织验收并书面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成果文件通过验收,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对应款项。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3 日内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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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1)国家及甘肃省有关工程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祁连山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规定;(2)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规范标准;(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国家及甘肃省现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4)项目批复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资料、招投标文件;(5)财务会计、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规范制度;(6)其他相关规范文件。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人未按期支付酬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咨询人有权暂停服务,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无。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无。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__/
,其他约定:__/____。
5.2 支付方式: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2. 过程进度款,按施工月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3. 项目全部咨询工作完成、结算资料归档、全套项目档案移交完成,一次性支付剩余5%尾款;进度款及尾款委托人应在收到付款申请及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支付。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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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甘价协[2022]32号)、《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T/CCIA T 0024-2020)、《甘肃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规则(试行)》规定进行计算。附加工作的认定程序:咨询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附加工作的,应在开始该工作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附加工作的内容、原因、预计工作量及费用计算依据;委托人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附加工作,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费用。

6.1.3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指引(试行)》(甘价协[2022]32号)、《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T/CCIA T 0024-2020)、《甘肃省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计费规则(试行)》规定进行计算。

6.2 合同解除
6.2.1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还包括: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经双方共同核对或由委托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复核后,其造价整体误差率(复核调整金额绝对值之和与送审造价总额的比率)超出±3%,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修正并达到约定标准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方复核机构由委托人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中选定,复核费用可由委托人先行垫付;经复核误差率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咨询人承担,误差率在±3%以内的,复核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造价成果误差率在±1%以内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误差率在±1%至±3%之间的,咨询人除无条件无偿按委托人要求修正外,还应按误差超出1%部分金额的5%向委托人承担违约金。
6.2.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双方协商确定。

  1. 争议解决
    7.1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__14__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__第三方机构__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_2__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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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____。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成本资料及相关商务信息严格保密。工程开标前不得泄露;开标后,对仍属商业秘密的内容继续保密,保密期限至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之日止。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本工程所有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成本资料及相关商务信息严格保密。工程开标前不得泄露;开标后,对仍属商业秘密的内容继续保密,保密期限至相关信息依法公开之日止。咨询人对其人员所负保密义务向委托人负责,若咨询人及其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应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酬金20%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全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后果、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咨询人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不受本合同被撤销、无效、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本工程所有资料在工程开标工作结束前严格保密,开标后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擅自泄露。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__5__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宗军,送达地点:金昌市****。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 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提供的咨询内容以及编制提交的全部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均归于 委托人,咨询人仅享有为履行本合同必要的使用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______/______。

9. 补充条款

9.1. 咨询人编制全部成果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甘肃省现行规范标准、矿山生态修复、祁连山生态保护相关要求;
9.2. 咨询人须按现行有效的行业监管标准执行;
9.3. 咨询人服务应当对标项目批复建设指标:修复图斑 111 个、修复面积276.60 公顷、新增林地 60.90 公顷、新增草地 6.99 公顷、退化林地修复 0.42公顷、退化草地修复 170.51 公顷、消除地质安全隐患点 50 处,做好技术管控;
9.4. 咨询人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当完整校核,提交全套计算底稿,满足复核审查要求,执行 GB/T50500- 2024 计价标准。
9.5. 咨询人对其提供的咨询回复以及出具的全部咨询成果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咨询人成果文件存在错误、疏漏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该责任不受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的限制,自成果文件交付之日起至本合同项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之日止。
9.6. 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咨询人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并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有权对咨询成果文件进行抽查复核。咨询人工作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相应扣减服务酬金;情节严重的,视为咨询人根本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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