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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城市品牌形象塑造助力引人聚人工程合同公示

新疆昆玉市 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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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玉城市品牌形象塑造助力引人聚人工程项目合同

项目名称:2026年第十四师“京昆同心”文化润疆
分包名称:昆玉城市品牌形象塑造助力引人聚人工程
分包编号:****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董元超
联系人:张燕玲
电话:****

乙方:北京歌华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牛振青
联系人:王琛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意愿,就甲方在乙方媒体平台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作内容及方式

1、视频内容制作:乙方制作5期昆玉城市形象主题短片,每期

标准时长3分钟,分别围绕农业、医疗、文旅、民生、教育主题创作,成片适配大屏播放,单条时长误差不超过±10秒;制作1分30秒《一镜全城》纪实短片,记录昆玉宣传片北京全城同播及传播数据可视化成果。视频紧扣“京韵润昆仑”主题,体现首都文化与昆玉地域文化融合,分辨率不低于1080P,配乐版权合规。乙方按约定时限提交脚本大纲、分镜脚本、初剪版本供甲方审核,并依据甲方意见修改,经甲方确认定稿后方可输出成片。配合4场线下活动,每场产出1分—1分30秒短视频及配套图文报道,全部素材同步上架北京、昆玉媒体平台。

2、媒体投放与宣传刊发:
(1)北京公交移动电视:北京市****
(2)北京楼宇电视:覆盖首都功能核心区(东城区、西城区)、城市功能拓展区(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城市发展新区(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大兴区、昌平区)等地共计 5000块屏,每天播出不少于66分,总计播出≥6600分钟;
(3)北京户外大屏:来福士广场、富力广场、世贸天阶、酒仙桥电子城、望京凯德MALL,每天播出不少于66分,总计播出≥6600分钟;
(4)以上三大户外媒体平台,于每日7:00—21:00播出周期内,依据早、中、晚三个人流收视高峰合理分配播放频次,均衡排播本合同项下经甲方确认上播的全部宣传片,实行滚动循环展播。
(5)权威媒体刊发:在央媒如在人民日报、光明网、北京日报

等权威平台刊发深度新闻稿件,北京市级权威媒体如北京时间、听听FM开设专属援疆专题专区,刊发十四师深度新闻稿件不少于5篇;在北京专题在线平台发布昆玉宣传图文、短视频≥30篇,内容连续在线不少于100天。全部稿件、图文及短视频由乙方按期交付,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线发布,上线成果作为验收依据。

3、线下活动执行:乙方于10月1日—11月30日期间承办4场昆玉品牌主题线下品鉴互动活动,以品牌推广、线下引流互动为举办目的,采用线下落地品鉴互动的方式开展,活动累计参与人数不低于5000人。乙方须于每场活动举办前15日,向甲方报送包含活动主题、流程、物料设计、安全及应急预案的完整策划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方可落地实施。乙方全权承担活动场地、现场布置、人员配置、安保、应急医疗等全部相关费用及工作,严格落实应急预案,保障活动零安全事故。每场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含影像资料、参与人数统计的完整活动总结报告,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4、文创及农产品相关工作:乙方针对昆玉文创及农产品开展专项推广服务,核心为结合昆玉地域特色元素,完成相关产品包装设计工作,同步配合配套宣传推广,助力昆玉文创、农产品品牌及市场推广。

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二、合同费用及付款方式
1、项目费用(单位: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叁仟贰佰捌拾元整(¥3,393,280.00元整)。①首付款: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即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小写:1,017,984.00元整)。②进度款:全部媒体投放和宣传

刊发均完成过半、宣传片完成4期,活动完成3场,且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合同总额40%,即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柒仟叁佰壹拾贰元整(小写:1,357,312.00元整)。③尾款:乙方完成全部合同服务内容,凭甲方审核通过的结项验收报告完成结项验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即人民币壹佰零壹万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小写:1,017,984.00元整)。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服务等所有税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合作期内,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乙方收款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歌华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和平里支行

3、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码:****MB****E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玉支行
银行行号:****
银行账号:********

三、物料素材及送达要求
1、视频:前后无多余黑场、静帧画面;尽量无黑边。
2、音量:符合《数字电视节目平均响度和真峰值音频电平技术要求》,即平均响度目标值-24LKFS,平均响度目标值容差范围±2LU,

最大真峰值音频电平不超过-2dBTP。
3、素材分辨率(像素):公交全屏:720×1280、楼宇及大屏:1080×810、1920×1080、1080×1920三种尺寸之一。
4、视频文件格式:MP4
5、压缩方式:H.264
6、压缩码率:半屏:1.5Mbps、全屏:3.0Mbps。
7、视频声音:立体声
8、图片文件格式:JPG(RGB模式,JFIF/EXIF)
9、文件大小:半屏不超过1MB、全屏不超过3MB。
10、滚屏字幕(文字)单行固定:不超过14个汉字、滚动字幕:单条不超过100个汉字。

四、信息发布约定

1、发布内容的约定

(1)针对本合同中所产生或确定的所有权利及/或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委托经营管理”、“转让”、“转租”或“转承包”等形式)将权利及/或义务赋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2)甲方在乙方媒介所发布的宣传内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宣传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共道德准则、公序良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要求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就甲方自行提供的宣传内容,甲方保证对拟发布的宣传内容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完整的使用权。如甲方为代理发布信息者,则甲方保证在乙方发布的相关信息已获得信息所有者的许可,并保证

信息所有者就拟发布的相关内容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完整的使用权。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文件(加盖公章为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广告审批及代理证明等各类文件;医药/保健类、化妆品等类广告须在广告发布画面上显示审批文号。
(4)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宣传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名誉权、肖像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甲方提供发布的宣传内容,以加盖公章的确认材料为准。
甲方对上述(1)至(5)项的保证及承诺内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因违反上述保证及承诺给乙方造成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向任何第三方的赔偿、政府或司法机关的罚款及罚金、律师费、合理的差旅费等),甲方均应向乙方足额赔偿。
2、发布时间的约定
(1)乙方按甲方约定时间交付合同约定所有视频内容,甲方预发布宣传计划须于发布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宣传内容更改或撤销等须于更改或撤销日的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在7:00—21:00播出周期内,依据早、中、晚三个人流收视高峰合理分配播放频次,均衡排播本合同项下经甲方确认上播的全部宣传片,实行滚动循环展播,节目编播以乙方编播单为准,节目实际发布时段以《刊播报告》为准。
3.审核的约定
(1)乙方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由此导致宣传内容延误

发布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对延迟期间的发布,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无论乙方审查后是否已认为甲方所提供的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甲方均应对其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宣传内容审核、发布及传播过程中,若发现内容存在瑕疵、不妥之处,或出现引发第三方投诉、起诉、监管部门核查、责令停播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主暂停、中止相关内容发布,并及时告知甲方。本条款所涉宣传内容分为甲方提供素材内容及乙方自主制作内容,权责划分如下:若因甲方提供的素材、资料、信息存在问题导致上述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修改内容、补充完善相关资质审批文件,若甲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补正的,乙方有权终止发布,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无需对中止、终止期间未播出的内容进行补播;若因乙方自主策划、制作的宣传内容存在问题引发上述情况及相关风险、责任的,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按甲方约定时间交付合同约定所有视频内容,甲方应于宣传内容发布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供该期宣传发布内容所需的全部资料、实物、信息等内容。经乙方审核确认后方可播出。甲方逾期提供上述资料、实物、信息的,该期宣传内容播出日期相应顺延。宣传内容播出日期顺延期间,乙方可自行安排播出其他节目,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当确保宣传内容食品的卫生和品质,且提供的资料、素材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政策导向和宣传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

绝制作/播出。乙方同意制作/播出的,并不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的依据。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如有任何发布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后另行安排发布。
2、因乙方过错导致发布错误,乙方应按“漏一补一”的原则对甲方给予补偿。“漏一补一”原则为因乙方过错导致发布错误,乙方需按照遗漏指定发布内容数量进行等比例补发。例如,漏发1条宣传片,需补发1条完整内容作为补救。

七、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逾期播放的,乙方按“漏一补一”的原则对甲方给予补偿。“漏一补一”原则为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逾期播放的,需按照遗漏指定发布内容数量进行等比例补发。例如,漏发1条宣传片,需补发1条完整内容作为补救。
3、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在相应平台发布约定内容的,乙方按“漏一补一”的原则对甲方给予补偿。“漏一补一”原则为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在相应平台发布约定内容的,需按照遗漏指定发布内容数量进行等比例补发。例如,漏发1条宣传片,需补发1条完整内容作为补救。
4、乙方在发布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合同任意一项约定的(如错发、漏发、未按约补发等行为),每出现一次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违约金,累计出现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
6、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项约定的,每违约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累计违约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逾期交付任一项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任一项成果逾期交付2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9、本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还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

八、担保及免责

双方分别向对方陈述并担保,于本合同签订日且延续至本合同履行完毕:
1、根据适用的法律,其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符合其应遵守的全部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批准、同意、许可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宣传内容发布期内,如乙方及其执行媒体出现任何纠纷或乙方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政府批准、许可等资质面临撤销或/丧失,乙方应在出现该等情形后立即通知甲方。如因前述情形导致甲方宣传内容未能及时、完整发布的,双方均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就未能发布的部分免除向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已预付,乙方应将相应款项退还甲方)。在前述情形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无论该信息或资料是否标明“保密”字样(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不可抗力
1、因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等)变更、自然灾害,或因重大新闻转播、现场直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会议直播、重大体育赛事直播等)、临时性节目调整(如政府机构因须征用或占用乙方媒体平台造成的节目调整等)、相关部门于常规时间的设备检修、车辆检修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甲方宣传内容正常发布时,乙方应尽早通知甲方,对受影响未能如期发布的宣传内容,乙方应另行安排同等级时段的等额时间发布(此类情况,不属于错、漏发布范围,不按前述错、漏补充发布的规定执行);仍无法发布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7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一、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以善意通过协商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则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法院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判决另有规定外,应有败诉方负担。
4、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正在进行法院审理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晚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在另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后通知对方,并在违约方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之内仍未更正其违约行为时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4、在甲方对因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在上述任一情况下,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矫正其过失。

十三、其它规定

1、甲乙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应按本合同首部的联系方式送达,送达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对应的法律效力。其它联系方式未经双方确认的均视为无效。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的,应提前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告知变更内容。
2、甲方使用乙方媒体服务时,以下情况视为重大违约,乙方有权取消甲方信息发布资格,并通知解除本协议,同时有权向甲方索要赔偿金:
(1)侵害了乙方或第三者权益(包含但不仅限于违背公序良俗、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或其他权利;
(2)将违反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及风俗习惯的内容、信息、文章、图形、图片等利用媒体公布;因停业、倒闭等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3)其他明显的非正当行为。
3、信息内容发布后,由乙方出具《刊播报告》及回执。甲方接到乙方出具的《刊播报告》后,及时将《刊播报告》回执盖章并签字送达乙方。
4、本合同在末页及骑缝处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签字视同公司有效授权。
5、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答疑记录及中标通知书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8、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以下为签字盖章部分,无正文)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 超印
或授权代表: 董元
2026年9月 日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北京歌华移动电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振春
2026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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