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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标公告上写着四个字涉嫌伪造!一个环卫项目被判回炉

江西宜春 202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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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9月29日,江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则流标公告里出现四个字:“涉嫌伪造”。宜春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收转运及处置设备更新项目垃圾分类配套设施更新项目,因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检测报告造假被否决投标、取消资格并重新招标。评标从来不是终点,核查才刚开始。
一、先把公告原文读一遍

9月29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流标公告:项目编号****,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监管部门为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阳新区分局。

流标原因原文是这样写的:

“经招标人联合监管单位开展核查发现,原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涉嫌伪造。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及招投标相关法规,该投标人属于投标弄虚作假,否决其投标,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拟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注意两个细节。

第一,触发点不在评标现场,而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之后,由招标人联合监管单位核查发现。第二,理由不是“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而是投标弄虚作假。

顺带说一句:同一个大项目下的环卫车辆更新采购包(赫兹-YC2026-001),9月中旬刚因为“不足三家”废过一次标。一个项目、两个包、两种死法——这本身就是今年环卫设备更新类采购的一个缩影。

二、流标的第四种写法

干这行久了,流标公告基本能背出来,通常就三种:

① 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
② 采购需求变更;
③ 预算调整或资金未落实。

这三种都是“程序性死亡”,不伤信誉,改个日期再来就行。

但“因第一候选人造假而流标”是第四种。它是实质性死亡,而且会留下痕迹:不良行为记录、信用中国公示、一年到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对一家靠投标吃饭的环卫设备商来说,这一刀砍的不是这一个项目,是未来三年的入场券。

反过来看甲方:取消资格只是第一步。重新招标意味着公告期、评审期、供货期全部重排。这个项目原本要求合同签订后35日内完成交货安装验收,现在工期直接推一轮,年底考核和专项资金支付节奏跟着一起往后挪。

三、为什么倒下的总是检测报告

环卫设备标里最容易出事的材料,不是报价单,是那张第三方检测报告。

原因很现实:

一是门槛化。垃圾分类箱、压缩站设备、中转站改造,技术参数一长串,评审时最方便核对的就是“有没有报告、报告上的参数对不对”。于是报告从证明材料变成了通关凭证,价值被抬高了。

二是可买。市****

三是难查。检测机构注册地在深圳、项目在江西,本地监管部门核验要靠跨省协查函。供应商赌的就是这个时间差和信息差。

但这套逻辑正在失效。这两年江西连续公布多批招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九江、宜春、万载、丰城都有案子落地;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更是查到一家企业1000余份报告、100余份涉嫌造假,公安已立案。监管的手已经从“事后处罚”伸到了“公示期核查+跨省协查+信用归集”。

也就是说,过去那份报告能帮你赢下一个标,现在它能让你输掉三年。

四、给投标方:三条自检清单

1. 查机构,不查报告。拿到报告先做三件事:在市****

2. 一页签字页,比30页报价单更值钱。把检测报告、业绩合同、人员证书这三样,当成整个投标文件里风险最高的材料,单独走一次内部复核和留档。出了问题,罚则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罚款,情节严重的1—3年禁入。

3. 别指望“顺延”救你。这次公告写的是“重新组织招标”。按财政部令第94号,只有合格候选人数量满足法定要求时才应当另行确定中标人;招标人选择重招,第二名一样拿不到。所以同行举报、异议期内被翻旧账,都是真实风险。

五、给甲方:两点提醒

一是把核查前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成本最低的纠错窗口。这次是招标人联合监管单位主动核查发现的,这条路值得写进招标文件的标准动作里,而不是等有人举报才启动。

二是想清楚“重招”还是“顺延”。重招保公平,顺延保工期。像这种设备更新类项目,背后往往连着专项债或超长期特别国债的资金支付节点,拖一轮就是跨年度。建议在招标文件里事先约定第一名被否决时的处理顺序,别等到公告那天再拍板。

一张假报告省下的检测费,最后会以工期、罚款、禁入三种方式加倍还回去。这笔账,行业该算清了。

投票|你遇到过“检测报告”带来的投标坑吗

(欢迎评论区留言说说你见过的情况)

A. 自己踩过,报告参数对不上实物

B. 举报过别人,公示期提出异议

C. 没见过,但我们现在每份报告都溯源

D. 觉得这是行业普遍现象,查不过来

E. 我是甲方,公示期核查已经写进流程

①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宜春市****

②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项目环卫车辆更新采购项目废标公告(赫兹-YC2026-001)、垃圾中转站更新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赫兹-YC2026-002,预算163.44万元)

③ 宜春市房屋市政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宜春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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