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0分钟前 | 公 开 人: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于解除合同的公告 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含任丘分公司)各合同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26)冀098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作出(2026)冀0982破1号决定书,指定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为维持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经管理人研究,现决定解除****前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含任丘分公司)与你/你单位签署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协议(含口头合同)。 因解除上述合同造成你/你单位损失的,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管理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方式及所需材料详见:(1)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获取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2)公众号获取:需债权人自行在公众号“ 破产管理人 沧州**** 河北以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 附件 公告(解除合同).jpg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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