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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玉门市城区供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迎宾路、铁人路和福康路供热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合同公告

甘肃酒泉 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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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玉门市****
工 程 地 点: 甘肃省玉门市
合 同 编 号: ****
工程号: 01-2026-5943
设计证书等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证书AW****
发 包 人: 点击登录查看
设 计 人: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玉门市****的设计,工程地点为甘肃玉门市新市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国家及地方现行各专业规范、规定, 技术标准。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补充协议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

写):
名称: 玉门市****;
阶段及内容: 初步设计(含评审)、施工图设计,设计技术交底、中间验收、竣工验收;
规模: 新改建3处换热站及配套设施,总供热覆盖面积34.8万平方米;改造巨龙小区二级供热管网580米,支线、单元管、立管等5310米,配套附属设施。具体如下:
1、配套建设锦绣天悦换热站。依托锦绣天悦小区****
2、新建老城福康路换热站。在老城福康路停车场处新建换热站1座,配套安装10MW换热机组1套,配齐给水、水处理、储水箱、变配电等设施。
3、提升改造电力换热站。对现有电力换热站实施升级改造,更换配套水处理设备,新增30立方米储水箱,保障12MW机组稳定高效运行。
4、改造巨龙小区供热管网。主要改造小区室外二级供热管网580×2米,楼前支线、单元管1850×2米,楼道采暖立管3460×2米,配套加装锁闭阀、智能NB阀及78个单元动态复合平衡阀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提升小区整体供暖质量。
投资: /
设计项目负责人: 陈君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1)根据设计方要求提供。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各6套,需要加印文件时需另支付工本费用。主要设计资料具备后1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通过初设审查并批复后,10

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 费用
7.1 经招投标确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元)。含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审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后续服务配合费,不含施工图审查所带来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柒万元整(¥70000元整)。
8.2 设计人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核且设计交底结束后,经发包人确认无异议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5%,计玖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96250元整)。
8.3 工程竣工验收后十天内,发包人结清剩余设计费5%,计捌仟柒佰伍拾元整(¥8750元整)。
8.4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

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千分之二,并且不超过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

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初步设计审查通过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肆 份。
12.7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

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8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9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人名称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池建强 委托代理人:(签字) 王国强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甘肃省玉门市**** 住 所: 兰州市****
邮政编码: 735211 邮政编码: 730000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东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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