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
粮油竞价销售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一、成交标的(见下表)
| 标的号 | 数量(吨) | ||
| 品种 | 泰国白米 | 等级 | |
| 生产年度 | 单价(元/吨) | ||
| 产地 | |||
| 总金额 | 大写: | ||
| 小写: | |||
| 存放地点 | |||
| 交货期限 | |||
| 付款截止日 | |||
| 包装要求 | |||
二、交货方式:仓库堆边交货,按正常工作时间、按排队顺序出仓。
三、标的质量标准:交易标的质量、产地以储粮库点仓库查看大样为准,有意向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须在交易前提前到储粮库点实地查看粮食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均视同认可标的质量,成交后买方不得对交易标的质量、产地提出异议。
四、货款结算:交易标的成交后,按照先款后货的原则,买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前将成交标的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指定的农发行账户,详见《交易公告》。买方根据每批次汇款金额折算的粮食数量在交易系统自行填写电子《出库通知单》,经交易中心确认后通知卖方。买方须凭交易合同、《出库通知单》或卖方出库证明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承储库办理提货手续,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买卖双方以成交标的整仓清堆实际出仓数量为依据,如整仓清堆出仓数量小于卖方标的实际应出仓数量,则不足部分由卖方按合同价与买方办理结算退款;如整仓清堆出仓数量大于卖方标的实际应出仓数量,则超出部分由买方按合同价向卖方办理补交货款结算。
五、结算凭证:
1、卖方提供本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一般
纳税人证明。
2、买卖双方按交易规则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清退保证金。
3、卖方出库完毕后凭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申请划转成交标的结算货款。
六、验收方式:
1、标的质量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为准
2、出库数量以卖方承储库点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工具验斤为准,包装包皮作货。
3、成交标的粮食整仓清堆出仓完毕后,买卖双方签署《验收确认单》进行实物交割确认。
七、费用承担:买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5%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费,泰国白米出库费用(含人工、设备、用电等费用)按成交标的数每吨45元的标准由买方承担,在挂网成交5日内由买方与负责出库方签订出库合同,负责出库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给买方。
八、违约责任:除政府动用和不可抗力因素免除承担的责任外,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买方违约则违约部分的保证金划归卖方,并赔偿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如卖方违约则按《交易公告》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乘以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如买方原因逾期提货须征得卖方同意,否则每逾期一天,卖方按每天每吨2元的计费标准向买方收取逾期仓租。违约方还需承担守约方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旅差费、公告费、评估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在本合同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或出现不明确责任的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书面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十一、买卖双方须遵守当期《交易公告》,本合同由买卖双方根据202X年X月X日在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举行的“海南省地方储备大米竞价销售交易会”成交结果签订,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买卖双方按照《海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海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和此次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的规定及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份,卖方执三份、买方、确认单位各执一份。
| 买方单位: | 卖方单位:海南海口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
| 交易代表: | 交易代表: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琼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地址: | 地址:海口市****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确认单位:海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国家粮食海南交易中心)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