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关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结果的公告 全体债权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柳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相关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柳州市**** 一、清偿基本情况 清偿资金主要来源于破产财产变价所得款项,截止****普通债权已清偿总额如下:
上述清偿比率指按同一清偿顺序、同一性质债权计算的统一分配比例。本次清偿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款项以已归集的可分配款项为限;本次清偿后仍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将继续依照裁定批准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二、清偿实施情况 本次清偿款项由管理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付至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实行现金支付。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清偿款项由管理人予以提存保留,不计付利息: (一)债权人未提供收款账户,或提供的账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致款项无法划付的或已划付款项被退回的; (二)债权人尚未办理领款手续,或经合理方式仍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债权人就本次清偿的债权数额另有主张,尚未处理完毕的。 上述提存款,债权人补充提供有效收款账户信息、办妥领款手续,或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在本案程序终结前可随时向管理人申请领取。 已经柳州中院裁定认可的无异议债权人尚未收到清偿款项的,可向管理人查询核对。联系电话:****;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三、质押财产未处置债权的清偿安排 本次清偿时,部分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质权(抵押权),该质押(抵押)财产尚未完成处置变价,其担保债权暂不具备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条件。为不因担保财产处置进度影响该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权益,管理人对该部分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率计算可得的清偿金额,由管理人从本次可分配款项中足额提存保留,暂不划付,不计付利息。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清偿范围仅限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尚未确认的争议债权、附条件债权及附期限债权,待依法确认后另行处理,不影响本次清偿的进行。(二)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其清偿及提存保留情况依照本公告第四部分执行。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人民法院相关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 附件 关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清偿结果的公告.pdf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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