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JN-WZHT-2026-2093,福昇片区****
合同书
项目名称: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福昇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地块三(D6)木门采购及安装项目
甲 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 方:泰安博盛门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淄博火车站北广场福昇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地块三(D6)木门采购及安装项目,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 中标通知书
B. 招标文件
C. 投标文件
D. 投标报价表
E. 招标清单及技术要求
F.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或条款
第二条 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
第三条 合同总价及分项报价
(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贰佰玖拾贰万零捌佰柒拾壹元柒角捌分(¥****.78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88元,增值税为¥241172.90元,税率为9%。结算以实际施工部位对应的图纸洞口尺寸结算。
(2)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
(3)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品牌 | 型号 | 单位 | 工程量 | 全费用综合单价(含税)(元) | 小计(含税)(元) |
|---|---|---|---|---|---|---|---|---|
| 1 | 木质门 | 木质门 1.门代号及洞口尺寸:成品木门 2.其他:含合页、抓手、门锁及门吸等五金。 |
齐鲁沐森 | 以实际施工部位对应的图纸洞口尺寸为准 | ㎡ | 4330.04 | 674.56 | ****.78 |
第四条 质量标准、服务承诺及其他优惠条件
4.1 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4.2 质保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两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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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乙方在完成本项目施工及安装等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
4.4 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所供货物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4.5 施工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4.6 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维修所使用材料和人工费免费,质保期后只收取维修材料费,材料费不得超过响应文件中的报价。
4.7 严禁乙方委托其它生产厂家生产后冒充本厂产品,一经发现,甲方将拒绝接收乙方任何产品并解除合同,已安装的要全部拆除,乙方要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地点、供货期
5.1 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2 供货期:接到甲方通知后90日历天内完成货物的供货、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第六条 货物进场及验收
6.1 货物进场时间:成交后,货物颜色需等报甲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确定后,由甲方、乙方、建设单位、监理共同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进场计划”。
6.2 合同签署后至材料进场前,在材料、设备的生产阶段,监理单位负责定期调度乙方生产及供货进展情况,并报甲方及建设单位;甲方将定期组织监理、设计、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赴乙方或其仓储考察生产状况,核查进度及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
6.3 乙方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货物进场乙方应提供对应货物的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或材质报告。到达现场后, 由甲方、建设单位、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共同验收,并签署意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用于工程实体。
6.4 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后2日以内,甲方取样送检,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未经试验、检测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用。经试验或检测后不合格的材料要限期退场。
6.5 甲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组织对乙方安装完成自检合格的防火门进行验收,执行采购文件要求及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验收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按要求落实整改,安装及安装过程中的成品保护不到位引起的损伤,如不能修复必须更换。
对未经验收合格的货物,甲方有责任拒绝使用于本工程,对拒不接受整改的乙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将后续工作交由其他中标人进行,由此引起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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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责任与义务
7.1 乙方自行解决施工现场货物存放地或存放库房。乙方自行协调货物安装时必要的施工条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2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物资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7.3 乙方应对工程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第八条 支付方式及要求
8.1 月度付款:甲方在次月的 25 日前支付上月月度结算货款的 45 %。双方办理完成物资总结算后,甲方自物资总结算办理之日起 2 年内平均分 4 次(以每半年为期限支付一次)等额付至结算值(且不超本合同含税金额)的 97 %。
若甲方总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物资总结算尚未完成,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供货量作为付款依据,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内平均分 4 次(以每半年为期限支付一次)等额付至甲乙双方确认供货金额的 90% (如在此期间物资总结算办理完毕,则分期等额支付至结算值的97%;如在此之后物资总结算办理完毕,则甲方在结算办理完毕后 60 天内支付至结算值的 97%)。
物资结算完成后 15 日内,乙方应提供结算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确保发票为当年度发票)原件及抵扣联原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 28 日内无息付清,若物资总结算办理完毕之日起两年内保修期已届满,则质保金先行支付。
8.2 支付方式:甲方优先采取网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货款/租赁费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融资等合法有效的非现金方式支付。乙方委托专职收款人办理收付款业务,收款人必须取得授权,填写《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付款申请(对账)单》 ,如乙方收款人或收款信息有变动,乙方必须出具变更证明,并报甲方财务部门备案。
乙方确认,无论乙方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其他关联人员向甲方发出的变更支付账户的通知、请求等,对甲方均不发生效力。
乙方在开具发票前,需向甲方确认开票信息,否则,由于乙方未向甲方确认导致开票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发票无法抵扣等问题,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第九条 质量保证措施及售后服务承诺(详见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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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质量见招标文件中的质量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中所做的质量保证等。
9.2 在质保期内如本合同项下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免费将货物更换完毕或维修至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及甲方使用目的。否则,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仍视为乙方违约,需另行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3 乙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诺优于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按乙方投标文件执行。
第十条 安全与文明施工
乙方车辆及现场供货、卸货、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甲方有关要求,要听从甲方现场指挥,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因组织、指挥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完备造成的安全事故,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现场外的所有事故一律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由于受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是指合同各方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和地震等。
11.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呈送给其他各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该产品,乙方愿意更换产品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产品的, 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供货、安装的,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赔偿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2.3 如乙方供货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需及时退换至合格且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为止,且每出现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需另行赔偿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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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4 若乙方所供产品在质保期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和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5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抽检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乙方拒不更换的,乙方除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所有费用外,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和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6 若因乙方所供产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除退回甲方支付的全部所有费用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2.7 若乙方将本项目违法进行转包、分包给其他经营者的,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合同约定的剩余费用不予支付或/和退还。
12.8 质保期内,若使用方提出相关质量问题引起的索赔事项,经核实后,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壹份备案。
|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电话: |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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