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中选产品相关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12批)采购文件》(****)等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相关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品种范围
第十二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附件)内的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企业范围
各中选产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企业)。
二、采购周期与协议管理
(一)采购周期自****零时起至****24时。
(二)以联合体中选的企业共享约定采购量,共同承担履行集采协议的供应责任,一家医疗机构只与联合体内一家中选企业签订履约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年度)不足一年时,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执行准备工作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及价格管理
中选企业按供应清单内的中选价格在我省直接挂网;在我省已挂网、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本企业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按中选药品管理和统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则,对本次集采品种开展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管理。
(二)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药品企业要及时响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通知公告,按照时间节点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通过省平台完成相关操作,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中选结果执行时,省平台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11月24日前依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与使用政策
(一)落实中选结果。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控制、使用产品规格数量限制及配送企业开户等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要组织对本区****
(二)加强协议管理。各医疗机构及各有关企业要及时签订《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严格履行采购协议,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协议与各有关中选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各生产企业要落实中选产品的质量、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配送企业,报请属地医保部门,及时取消配送资格,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按规定配送。
为便于中选企业有序安排生产及库存调配,以及医疗机构按计划有序下单采购,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供约定采购量的信息下载功能,登录后依次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栏目下载。其中,各市****
(三)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各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1月24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凡属于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中选企业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医疗保障部门报告。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四)做好省际联盟集采与第十二批国家集采衔接工作。我省已执行的省际联盟集采品种(他克莫司缓释控释剂型、他克莫司口服常释剂型、卡铂注射剂、亚叶酸钙注射剂、七氟烷吸入用溶液剂、地屈孕酮口服常释剂型、亚胺培南西司他丁注射剂、吡格列酮二甲双胍口服常释剂型、维生素B6注射剂、美沙拉秦(美沙拉嗪)口服常释剂型、阿昔莫司口服常释剂型、非诺贝特口服常释剂型、布美他尼注射剂、达肝素注射剂、氯化钙注射剂、门冬氨酸钾注射剂、碘普罗胺注射剂)与第十二批国家集采重复,按照相关要求,自第十二批国家集采执行之日起,上述省际联盟集采品种中选结果不再执行,执行国家中选结果,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省际联盟执行情况考核按月折算。
五、落实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配套政策
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以中选品种的最高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同医保药品目录剂型下的其他注册规格药品按照规格差比价确定其医保支付标准。依据中选价格、挂网采购结果、实际挂网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的比较关系等因素实施不同类别品种医保支付政策。
中选品种和供应品种、实际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品种,按现行政策和实际价格结算。实际挂网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中选挂网品种,按实际价格结算,医保甲类药品,增加先行自付费用,先行自付比例为10%;医保乙类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高值管理药品在原先行自付比例基础上增加2%。未挂网和取消挂网的未中选品种,按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实际价格按规定支付;实际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以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支付,超出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比照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由患者自付。具体集中带量采购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药品编码数据库》相关更新数据执行。
六、确保平稳有序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
(二)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
各市医保部门要畅通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和反馈渠道,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中选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医疗机构要将相关情况上报所在地市医保局;市医保局要加强与有关企业沟通,协调解决配送方面问题,及时将生产企业的问题上报省医保局;省医保局将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督促生产企业保障供应,并报告国家药品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指导医药机构及时切换采购其他中选企业药品,确保不影响临床用药,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对于中选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按采购文件规定取消中选资格,并视情节列入“违规名单”,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失信评级。
(三)加强结果执行的监测分析
各市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医疗机构异常采购高价非中选药品、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收到本区域内集采中选药品质量、不良反应相关投诉等信息后,及时向本市市场监督部门、省医保局反映。
(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采购周期内,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带量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
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的中选产品(不含不同适应症和不同用药群体)可结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际合并考核。
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比例”考核代替“使用数量”考核。曲马多注射剂、艾司唑仑口服常释剂型、吡仑帕奈口服常释剂型,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再对用量作考核要求。本次集采按适应症报量的品种(指沙库巴曲缬沙坦口服常释剂型),可只考核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不再要求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未通过紧密型医联体填报需求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个品种固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100片/粒、液体制剂填报需求量少于50支/瓶/袋的,相应约定采购量不考核到具体厂牌。
(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市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讲解,讲明主管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解释引导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客观全面宣传集采惠民生、促发展的实际效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支持临床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发挥专业特长、发扬专业精神,针对集采品种科学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提供证据支撑,更大范围考察药品疗效,让高质量药物更多惠及更广大患者。
附件:第十二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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