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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高埗镇人民政府法律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5-1662037

广东东莞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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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12,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单位 控制单价(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若受派律师因故不能履行工作义务时,甲方同意由乙方另行委派律师。


第二条、聘期为一年,从 2025年 12月 1 日起至 2026年 11 月 30 日止。


第三条、聘金:聘金数额每年为人民币12000 元(该聘金包括第四条第一项所有服务内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差旅费等),按年支付。


第四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一、服务方式和要求

1、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电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2次(一般固定在15号、30号下午)到甲方现场(高埗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或者户外宣传咨询活动中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服务)提供累计不少于8小时的法律服务。

3、在高埗镇妇联或者高埗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处理家庭矛盾纠纷或在调解个案处理时提供书面或口头的法律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必要时参与家事调解或个案服务过程并出具法律意见函。

4、聘期内开展法治讲座五场,讲座时间不计入现场服务的8个小时范畴。


二、可收费范围约定

法律顾问在有重新委托的情况下,提供以下服务可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由乙方酌情予以优惠:

1、接受甲方专项委托,帮助起草、审核、修订管理规定等法律文件,或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提供法律咨询、出具审核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

2、接受甲方专项委托,参与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其他重大决策或相关工作,或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律师函。

3、接受群众专项委托,为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开展参与事件处理、跟踪事件进展等工作,或提供诉讼服务。

4、除完成聘期内举办五次法治讲座的任务外,接受委托为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群众(如中小学校、幼儿园、妇女团体、社区****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要求乙方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甲方不宜公开的情况及来访者等个人隐私保密;

(3)当乙方委派律师所提供的服务不能切实维护甲方利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委派其他律师;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交法律顾问聘金;

(2)为乙方律师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进行法律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情况,不得恶意隐瞒,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该项法律业务,并终止本合同,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要求甲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聘金;

(2)要求甲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3)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进行法律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情况;

(4)如果甲方恶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证据或作虚假陈述,乙方有权拒绝办理该项法律业务,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的义务:

(1)必须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为甲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可无故拖延,拒办工作范围内的工作;

(2)乙方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甲方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六条、收费优惠:

1、凡甲方委托办理有偿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八折收费;

2、甲方所属工作人员委托办理的一切法律事务,亦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八折收费。


第七条、未尽事宜:

1、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继续协商;

2、双方所达成的修改、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无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本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本合同方可解除。

2、若甲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其已向乙方缴纳的当期法律顾问报酬不予退还。

3、若乙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解除当日将合同剩余月份应分摊的法律顾问服务报酬返还给甲方,合同剩余期限中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


第十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 12,000


(五)议价发起时间:****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内容:妇联聘请法律顾问服务


合同份数:5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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