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复凯捷(香港)物流仓储发展有限公司45%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45 |
| 挂牌价格 | 4,810.36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企业提供的商业登记证届满日期为****,最新一期商业登记证正在办理,标的企业仍有效存续。 2、本次披露的标的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704号)****财务数据。 3、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在多项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及长期股权投资未实缴到位事宜,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481.04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査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得因转让后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进行追责或索赔。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若意向受让方拟成为标的企业股东需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审查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相关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转让标的、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条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特定条件不作审核,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任何文件均不表示意向受让方符合标的企业股东特定条件,并且不代表意向受让方必然通过相关机构或部门的审查。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相关政府部门及资金交易的审批、备案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支付、标的企业所在地的股权变更、银行账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如涉及)),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作为违约金,并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一切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特定资格条件,决定参与受让本项目标的;本方自行承担报名受让本项目转让标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3)本方已自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标的企业属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将自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的相关政府部门及资金交易的审批、备案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外汇支付、标的企业所在地的股权变更、银行账户变更等相关手续(如涉及)),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配合。若因本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法通过相关审批、备案等手续,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作为违约金,并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一切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由本方承担。 (4)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条时,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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