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供应商:
经招标人确认,“中国工商银行安徽池州****
现将第三章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中评标办法技术分-企业业绩的备注部分“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同时须提供发票作为结算依据证明,发票须与业绩合同相匹配。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调整为:“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的扫描件,同时须提供发票作为结算依据证明,发票须与业绩合同相匹配。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发票金额与合同金额可不一致,业绩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本次答疑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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