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公司中晚籼稻收购进度,根据市场行情变化,现将调整稻谷采购运费补助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购品种:2025年产长粒型中晚籼稻。
二、收购数量:13000吨(以实际收购数量为准)。
三、等级和质量标准:
| 等级 | 价格 (元/斤) | 出糙率 (%) | 整精米率(%) | 水分 (%) | 杂质 (%) | 黄粒米含量(%) | 谷外糙米含量(%) | 互混率 (%) | 色泽 气味 |
| 一等 | 1.33 | ≥79.0 | ≥50.0 | ≤13.5 | ≤1.0 | ≤1.0 | ≤2.0 | ≤5.0 | 正常 |
| 二等 | 1.31 | ≥77.0 | ≥47.0 | ||||||
| 三等 | 1.29 | ≥75.0 | ≥44.0 |
| 收 购 具 体 质 量 标 准 | ||||
| 名 称 | 执行标准(GB1350-2009) | 控制指标 | 作 价 方 法 | |
| 水分(%) | 13.5 | 14.5 | 按照国粮标(2024)198号文件规定执行,水分超过14.5%拒收。 | |
| 杂质(%) | 1.0 | ≤1.0 | 粮食经过二道除杂机除杂合格后入仓,杂质需随车自行带走。原粮杂质超3.5%拒收。 | |
| 出糙率(%) | 75.0 | ≥75.0 | 低于75.0%拒收。 | |
| 精整米率(%) | 44.0 | ≥44.0 | 低于44.0%拒收。 | |
| 黄粒米(%) | 1.0 | ≤1.0 | 高于1.0%拒收。 | |
| 谷外糙米(%) | 2.0 | ≤2.0 | 粮食经过谷糙分离筛去除谷外糙米合格后入仓,谷外糙米需随车自行带走。原粮谷外糙米高于3.5%拒收。 | |
| 互混(%) | 5.0 | ≤5.0 | 高于5.0%拒收,长粒型稻谷是指稻谷粒型长度>6.5mm(糙米)。 | |
| 色泽、气味 | 正常 | 正常 | 不正常拒收,有虫粮(无论死虫、活虫)拒收。 | |
| 备注 | 本次采购粮食为2025年度国产长粒型中晚籼稻,增扣量项目及规定依据国粮标〔2024〕198号文件,食品安全指标超过国家标准(铅≤0.2mg/kg.镉≤0.2mg/kg.无机砷≤0.35mg/kg.黄曲霉毒素≤10ug/kg)的粮食及晚熟早籼品种、掺杂陈粮、虫粮、超过控制指标的粮食,一律拒收。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收购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 |||
四、运费补助细则
此次采购符合三等质量长粒型中晚籼稻,锁定采购价格为2580元/吨(1.29元/斤,开具收购发票),针对不同售粮人的累加售粮数量进行阶梯运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200吨(不含200吨)以下,给予运费补助10元/吨;
(二)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200吨至500吨(不含5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20元/吨;
(三)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500吨至1000吨(不含10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25元/吨;
(四)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1000吨至1500吨(不含15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30元/吨;
(五)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1500吨至2500吨(不含25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35元/吨;
(六)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2500吨至3500吨(不含35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40元/吨;
(七)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3500吨至4500吨(不含45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45元/吨;
(八)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4500吨至6000吨(不含6000吨)区间的,给予运费补助50元/吨;
(九)单个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达到6000吨以上的,给予运费补助60元/吨;
以上运费补贴,我公司将根据入库进度及剩余入库数量随时终止入库,收购结束后根据公示时间内售粮人售粮总量对应运费补贴区间数给予运费补贴,售粮人不得以未达到售卖理想吨位数及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最后以车辆先后顺序安排入库至任务结束。
售粮人需与我公司签订运费补助协议及结算协议,售粮完成后根据实际累计售粮数量(以****为统计起始时间,暂定12月31日为最后统计日,以我公司具体完成入库计划数时间为准)进行结算(售粮人需提供对应金额的运输费用或力资劳务费用发票)。
五、收购库点(采购方):点击登录查看指定仓库。
六、运费补助执行时间:****至****(具体时间以我公司完成入库计划数为准)。
七、附则
如收购期间稻谷挂牌收购价格上调,则运费补助对应下调,即稻谷采购单价+运费补助的合计总价不变,例如:售粮人累计售粮数量满足运费补助30元/吨,在挂牌收购价格上调至1.30元/斤(2600元/吨)的情况下,则运费补助最终结算价格为10元/吨,差额20元/吨由上调的挂牌价格补齐)
如我公司运费补贴吨位数协议签订已满,无法签订运费补贴协议的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期收购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收购政策为准,我公司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解释权归点击登录查看所有。
联系电话:****(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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