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北京
项目概况:采购某单位所需的蔬果、豆制品;饮品、乳制品及其他(干货调料)等主副食品的供货及配送服务。
项目预算:包2蔬果、豆制品、禽蛋类约300万元;包3,饮品、乳制品及其他副食(干货调料)等200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12月下旬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4.至申领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5.供应商承诺声明
6.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
7.投标供应商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
8.投标供应商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2-24年审计报告
9.投标保证金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密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1.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2.在北京地区具有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中转仓、食品加工场所等的证明材料,场所为自有产权需提供产权证明,若场所为租赁,则需提供在投标截止日前签订的有效期内(合同至少覆盖至****)的租赁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
13.完成军采网注册
14.不转包、分包
(二)供货期限
★供货期限:供货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每年签订1次,期限12个月,每季度按标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1次履约考评,第1年前3个季度考评优秀、基层单位满意度达到85%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续签1次合同;合同期内累计2次考评满意度低于70%的供应商,采购单位终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合同期满招标方未完成后续招标活动的,可与原供应商续签不超过3个月的供货合同,供应商应当配合合同续签工作。
注:履约期间解除合同的,按照评审结果排名先后,函商其他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个月的供货合同;
(三)询价、议价及定价要求
(1)以第三方农产品信息网络北京创价网(www.cjbj1996.com)公布的当天同等级、同品质商品批发平均价格为结算基准价,需求单位与中标供应商每周一定价,由供应商依据结算基准价以3个百分点为最小下浮单位提报下浮率,结算价=基准价×(1-报价下浮率)。创价网未公布批发平均价的以创价网公布的当日零售平均价为基准价,按照供应商提报的下浮率增加7%进行定价。
(2)北京市创价网无法查询到价格的,则以采购当月招标人查询的京东自营、天猫超市公布的同等级、同品质商品零售价原价最低价下浮10%为基准价,由供应商依据结算基准价以5个百分点为最小下浮率提报下浮率,且必须为固定整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结算价=基准价×(1-报价下浮率)。京东自营、天猫超市无法查询到价格的以周边大型商超(华冠、物美等)、市场询价结果的平均价优惠10%为基准价,由供应商依据结算基准价以5个百分点为最小下浮单位提报下浮率,且必须为固定整数值,不接受区间报价,结算价=基准价×(1-报价下浮率)
(3)需求单位定期组织市****
市****
结算价格包括主副食品配送所涉及的主副食直接成本、运输费、人工费、搬运费、质检费、废品损失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再另行产生和支付任何费用。
(四)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供货商需按合同总金额的6%缴纳履约保证金。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每周一,采购方与供应商双方核对上周供货单数量金额,并由乙方根据核对无误的数量金额向甲方提供上周所有食堂各品种数额的汇总数据电子版,并开具发票。若发票、明细不符合要求,影响后续结算,由服务商承担责任。
每月5日前,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付款申请书、双方盖章签字确认的送货清单等相关凭证向甲方申请付款。甲方收到票据并核查无误后,于次月月底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结算货款,如遇特殊情况,采购方不能按时结款时,应提前通知供应商,不视为违约
(六)违约责任
(一)中标人投标时不得提供任何虚假信息,不得存在违规失信问题及线索,招标人有权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现场核查,中标人有协助义务。经查属实或中标人拒绝配合调查,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
(二)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若终止合同,乙方均应当确保交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做到平稳交接、平稳过渡,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交接过渡时间、内容、标准、办法、要求等由甲方按照军队相关规定确定。
(三)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品种、数量、质量供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一经发现,每月第一次,在退换货的基础上,对供应商警告一次。第二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10000元履约保证金。第三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20000元履约保证金。第四次,招标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扣除100%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四)严禁私自调高价格,一经发现,在退回多收菜款的基础上,每月第一次,在退换货的基础上,对供应商警告一次。第二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10000元履约保证金。第三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供应商20000元履约保证金。第四次,招标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扣除100%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五)在包装、运输、装卸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需求、食品溯源不到位、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每月第一次,在退换货的基础上,对供应商警告一次。第二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10000元履约保证金。第三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20000元履约保证金。第四次,招标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扣除100%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六)供应商应当按时交货,出现交货延迟的情况时,招标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迟到30分钟以内,处罚当天货款的10%,迟到30分钟以上的,处罚当天货款的25%。迟到3次以上,招标方有权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如因食用供应商供应的质量不合格的副食品,造成人员食物中毒或产生其他不适症状,供应商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同时招标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扣除100%保证金。
(八)供应商不能按时组织供应且事先没有协商,造成招标方不能正常开展生活保障,视为违约,招标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且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九)供应商应当每日为招标方提供送货单,并按照约定提供发票等结算凭证,并配合招标方对账、询价工作,如出现无故无法提供送货单,不配合对账、询价工作的,每月第一次,对供应商警告一次。第二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1000元履约保证金。第三次,招标方有权扣除乙方2000元履约保证金,依次递增。
(十)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账户相对应,如不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当月未结算货款作为处罚,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一)供货渠道
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副食品等应为正规渠道提供,蔬果禽蛋需保证新鲜。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列明食材原料生产地(如适用)、生产商(如适用)、供货商等来源信息,确保进货渠道合法化、透明化。供应商应当配合招标方提出的军队消费帮扶有关要求,按照比例选用定点帮扶对象、脱贫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的农副产品。
(二)供应产品
1.对配送食品质量的总体要求(检疫证)
1.1 投标供货商供应的各类主副食品,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所供主副食品优质新鲜,符合卫生防疫部门、检验检疫部门的各项合格指标,并有完整的销售合格标注或证书,所有的货品应可追溯供货源头。供应的蔬菜食品,须符合国家绿色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供应质量需经过粗加工,食用率达95%以上。供应的肉类、禽蛋类、水产类食品,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要求,符合采购单位提出的有关特殊要求和质量标准。投标供货商在每次送货时,要将肉菜奶等的卫生检验报告随同供货清单交由采购单位。
1.2 按照质优、物美、价廉原则,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材料必须达到的食品卫生合格要求,确保所有食材均在保质期内,无变质过保、无以次充好,质量合格、成色新鲜。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健康有害的食品;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健康有害的食品;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9)其它违法违规的食品。
1.3 投标供应商在供货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或保质期不足的情况,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所提供的物品或食品。若因食品质量引起食物中毒(经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防疫部门鉴定),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人员医疗费、误工费、事故处理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供应资格。
2.米、面、油
2.1米的供应产品质量要求
(1)米必须符合卫生条件,不得有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健康有害的物质。
(2)至少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1354,五常、盘锦等其他优质大米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执行标准。
2.2面的供应产品质量要求
(1)面必须符合卫生条件,不得有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健康有害的物质。
(2)至少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T1355。精制粉、标准粉等其他优质面粉应当符合国家相应执行标准。
2.3油的供应产品质量要求
(1)油、豆类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条件,不得有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结、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并可能对健康有害的物质。
(2)油:要提供QS认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装食品:包装箱完整,同时包装箱要印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名称、厂址、出厂日期、产品合格证、保质期限、产品成份、厂家电话号码。散装豆类: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投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质量需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不得有掺假、变质、变味、过期等现象出现,严禁提供伪劣、假冒、无证不合格物品。
(3)油类质量:供应油料须为非转基因产品。每个食用油品种需色泽好,透明度高,无浑浊,无沉淀和悬浮物,粘度小,无分层现象,气味正常,无酸臭异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卫生安全标准,色泽、气味、霉变、真菌毒素、重金属污染物、农药等严格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根据用户需求的食用油等级,保质保量完成供货。要求提供的食用油生产厂家信誉良好,有明确的商品标签,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并标明初制油的加工工艺(即用浸出法生产,还是用压榨法生产的)和是否用转基因油料生产,不许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将毛油当一级或二级油进行销售,将低价位的植物油掺人高价位植物油中进行销售,牟取暴利,否则一经查处,投标供应商将承担全部责任。
(4)执行标准(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5)油类执行标准:国家最新油类标准,如色拉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等不低于(GB2716-2018)。
3.瓜果、蔬菜、辅料、佐料
3.1供应产品质量要求
辅料、佐料类需为正规厂家的产品,瓜果、蔬菜需是优质货品,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投标供应商需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3.2 具体感观要求
从蔬菜色泽看,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光泽,以此显示蔬菜的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蔬菜气味看,多数蔬菜具有清馨、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
从蔬菜滋味看,因品种不同而各异,多数蔬菜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
从蔬菜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蔬菜,例如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叶菜类:大白菜、小白菜、菠菜、甘蓝、荠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芹菜等绿叶菜类属同一类型,要求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枯黄叶、病叶、泥土、明显机械伤和病虫害伤,无烧心焦边、腐烂等现象,无抽苔(菜心除外),无畸形、异味,结球叶菜要结球适度。葱、韭菜等不带老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绿豆芽、黄豆芽、香椿苗等类型,豆芽类禁止使用添加剂催芽,浸泡,芽苗幼嫩,不带豆壳杂质,新鲜,不浸水,无腐烂、异味。
茄果类:番茄、茄子、甜椒、辣椒等属同一类型,要求果实整洁,成熟度适中,番茄花蒂不明显,无裂果及空洞现象,茄果不能有裂蒂及果皮变硬现象,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
瓜果类:黄瓜、冬瓜、丝瓜、苦瓜、南瓜、毛节瓜等属同一类型,要求形状、色泽一致,瓜条均匀,无疤点,无断裂,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
根茎菜类:萝卜、胡萝卜等属同一类型,要求皮细光滑,大小均匀,肉质脆嫩致密新鲜,无腐烂、畸形、裂痕、糠心、异味,不带泥沙,不带茎叶和须根。马铃薯、芋、姜等类型,要求色泽一致,不带泥沙,不带须根、茎叶,不干瘪,无腐烂、畸形、异味、明显机械伤、病虫害斑,马铃薯无发芽,皮不变绿。蒜、洋葱类保留干净须根,蒜头、洋葱去根去枯叶,可食部分新鲜幼嫩,无腐烂、畸形、异味。藕、茨菇、茭白、荸荠、菱角等类型,要求肉质嫩,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无明显机械伤,不带泥土和杂质,不干瘪,茭白不黑心。
豆类:扁豆、豌豆、毛豆等属同一类型,要求形态完整,成熟度适中,无腐烂、畸形、异味,豆荚类新鲜、幼嫩、均匀,豆仁类籽粒饱满,较均匀,无发芽,不带泥土杂质。
食用菌类:蘑菇、草菇、香菇、木耳等属同一类型,蘑菇、草菇菌盖圆整略展开,柄粗壮,菌膜紧,菇柄切削平整,不浸泡水,新鲜,无杂质,无畸形菇,无腐烂、异味。
花类:不生虫、不长锈、不干瘪,花椰菜应新鲜,不带叶麸,无畸形花。
3.3食品供应链要求
为确保食品安全,投标供应商如自己建设、租赁或签有供货协议的蔬菜地,应从食品的源头开始把控整个食品供应链,务必让食品健康可控(需提供蔬菜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供货协议复印件,蔬菜地种植相片等相关证明材料),所有食品的来源须清晰。2.5干货及腊味
干货制品的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木耳类的水分含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要求,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干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受。
(三)新鲜度要求
1.保质期限为1个月(含)以下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0(含)天。
2.保质期限为1个月(不含)至2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5(含)天。
3.保质期限为2个月(不含)至3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20 (含)天。
4.保质期限为3个月(不含)至6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30(含)天。
5.保质期限为6个月(不含)至12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0(含)天。
6.保质期限为12个月(不含)至18个月(含)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0 (含)天。
7.保质期限为18个月(不含)以上的,货物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距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 (含)天。
8.无保质期的商品:
(1)畜禽肉类商品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应保持其新鲜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
(2)新鲜水产类和商品到达采购单位所在地时,应保持其鲜活,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退换货。
(四)配送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为资质完备、信誉良好的守法公司,不得有任何关于食品安全、涉贿违法、服务恶劣的不良记录。
2.投标供应商应管理正规,具备丰富的配送服务经验,有能力高质量的按需配送采购单位所需食材。
3.投标供应商应具备食材封闭配送的专用车辆及设备,需提供数量、规格、型号,在车辆限号时能够安排符合要求的其它车辆替换。
4.投标供应商须安排该公司正式员工按时配送,投标供应商提供项目负责及配送人员清单,人员信息报需求单位相关部门备案,更换人员需经过采购单位同意。员工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热情服务、遵规守法,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临时紧急配送调换的处置能力。
5.投标供应商须具有配送、分拣打包的能力,且须独立完成配送及分拣打包工作,不得挂靠其他公司,不得转包配送份额,具备合法完备的税务开票能力,不得借其他公司开票走账。
6.采购单位有权利指定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地点将配送品种送达,如果投标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送达,采购单位有权利拒收、退货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7.采购单位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品,一律退货,投标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重新配送。
8.投标供应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外包行为。
9.投标供货商应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五)配送时间及地点
(三)配送方式:供应商指定1名负责人,负责每天配送工作。甲方食堂工作人员于当日20时前,将需求清单及相关要求通过APP完成下单。乙方按照需求清单及相关要求,将所需产品按要求时间送至指定位置。乙方送货时需附经公司盖章的副食品送货清单。负责人配合验收人员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照需求清单组织产品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送货清单一式三份,甲方留存2份、乙方留存1份,作为每月清算上月配送费用的主要依据。
1.蔬菜、水产,包括新鲜和冷冻的鲜果、畜禽肉类、禽蛋等货物的配送实行不间断每天制。原则上每天一次 饮品、乳制品及其他副食(干货调料)等货物的配送实行隔天配送制。,务必于早6:30前将食材送至采购单位验收点。
2.配送方式:供应商指定1名负责人,负责每天配送工作。招标方食堂工作人员于当日20时前,将需求清单及相关要通知供应商。乙方按照需求清单及相关要求,将所需产品按要求时间送至指定位置。乙方送货时需附经公司盖章的副食品送货清单。负责人配合验收人员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对照需求清单组织产品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在乙方提供的送货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送货清单一式三份,甲方留存2份、乙方留存1份,作为每月清算上月配送费用的主要依据。
3.因采购单位特殊性质,投标供货商需具备应急采购、储备、生产、运输等能力,及时响应。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加送食材时,投标供货商务必按需准时送达,不得推诿延误,保证送货时效性。
4.投标供货商应详细计划安排配送工作,防止误点错送,因天气、市场休市等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按时到货时,投标供货商应制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采购单位的需求能按时、按质、足量配送到位。
5.通讯工具24小时保持畅通,保证随叫随到。
6.配送地点:见公告。
(六)验收、检验
1.验收
到货后,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安排项目负责人、验收员按照订购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数量、价格、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检疫)报告之规定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伙食单位管理员(司务长)、供应商送货员、厨房值班员三方签字确认。主副食品验收应在部队内部视频监控区域进行,视频影像留存不少于3个月。
2.检验
(1)涉及到检验检疫的产品,投标供应商需提供国家或北京市认可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货物内在质量由投标供应商负责。采购单位对货物内在质量存在质疑时,投标供应商同意采购单位将该商品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送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采购单位承担,不合格的则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3)采购单位可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多次的定期或不定期抽样送检,送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采购单位承担,不合格的则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4)采购单位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跟踪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检验费由投标供应商承担。
(5)投标供应商要按照采购单位要求,在食品卫生、质量、防疫等方面严把质量关,从源头杜绝危害食品安全做起。
(6)投标供应商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检疫,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上有清楚的食品标示,质检标示、质量标示。
(8)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肉类、禽类必须同时出具动物防疫检疫部门的相关证明。
(七)其他服务要求
1.配送人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严禁泄露采购单位信息。
2.投标供应商应建立安全库存,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3.投标供应商应具备完善的应急突发保障体系(日常食材供应及零星应急食材配送)。
4.制定供应商风险识别表及对应措施。
5.配送保持快速、高效、做到直线沟通。在国家节日和法定假日期间,由专人负责采购单位供货,负责突发情况处理,保证随叫随到。遇突发情况特事特办。
6.投标供应商需配备具有从业经验的项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配送人员等。
7.配送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员工,不得挂靠其他单位,不得临时雇用,无违法乱纪等不良记录。配送人员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需持有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做到持证上岗。配送人员应当稳定,经过采购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配送人员。
8.投标供应商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以备采购单位实地调研提供参考。
9.投标供应商需自备冷链配送装备;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自备冻品冷藏车需提供数量、规格、型号。
10.配送人员应及时办理办理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健康证,未及时办理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视情况。
11.按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职业道德、仓储技能等教育。
12.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原材料检验员、安全卫生监督员、专职副食品采购员、驾驶员。
13.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
(1)察看营业执照,在北京地区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中转仓、食品加工场所,并核对房产证、租赁协议或合同原件;
(2)察看人员社保缴纳原件或财务凭证;
(3)核对投标时提供的业绩合同原件(视情采取函调或现场调查取证);
(4)察看车辆登记情况(提供车辆行驶证,保险单,非自有车提供合作(租赁)协议,驾驶员劳动合同等材料);
(5)察看检测设备及人员(提供检测设备发票(设备发票金额不小于2万元),检测场所照片,检测人员资格证书,2024年内任意3个月内社保凭证等材料);
(6)确认合同履约过程中抽查的方式方法;
(7)察看食品安全责任保单;
(8)察看包装设施设备及肉类初加工设备和人员;
(9)察看货源渠道(提供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凭证);
(10)现场演示线上定单系统,察看是否支持信息浏览、在线下单、定单修改,定单查看,定单监控等基本功能;
(11)检查配送人员健康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12)与法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谈话,与项目负责人谈话;
(13)其他投标时的承诺。
注:1.本次意向公开仅作为供应商初步了解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欢迎广大供应商通过平台或以电话的方式反馈参与意向及意见建议。
3.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将于0800-1140、1500-1740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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