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服务,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委托,进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自觉遵守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践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适时开展代理机构操作培训,提高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
第五条 代理机构进场服务过程中有下列差错行为的,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未正确录入项目注册、招标方案等信息,经提醒退回修改后再次出现错误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未按规定使用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综合监管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或者选择的示范文本与招标项目的行业、专业不相适应;
(三)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具体内容不完整;
(四)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费、资料费、报名费等费用;
(五)招标人与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未载明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或者载明的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不正确;
(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非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减收投标保证金,或者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减收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八)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
(九)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未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或者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存在重大缺陷;
(十)设有最高投标限价,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低限价;
(十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十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十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十六)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十七)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十八)对于初始注册建筑类最低资质等级的企业能够承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程业绩要求或设置明显不利于初始注册企业的招标条件;
(十九)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设在国家法定休假日;
(二十)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
(二十一)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二十二)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变更,未同步在系统中变更场地预约的;
(二十三)专家抽取信息(时间、人数、专业、回避信息等)录入错误,或者专家抽取申请与招标文件不符的;
(二十四)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不一致的;
(二十五)未按要求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或其他信息有错误或者应当公示的内容不完整的;
(二十六)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有错误的;
(二十七)招标异常未在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异常手续的;
(二十八)未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交易流程或未按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二十九)办理了项目容缺手续,未在90天内补齐相关资料的;
(三十)未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回复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
(三十一)在开评标环节,工作人员未挂牌上岗的;
(三十二)无正当理由延长解密时间,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退未退的;
(三十三)组织开标时,工作流程或者操作出现错误,影响开标工作的;
(三十四)未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或者经许可进入评标现场但未按规定办理进出登记手续的;
(三十五)未按要求进行评标准备或者未向评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材料的;或者向评标(评审)委员提供非评标所必须且干扰评标(评审)工作的信息材料;
(三十六)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内容不全、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或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错误的;
(三十七)未按规定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的;
(三十八)未按规定对评标(资审)结果进行形式核查导致复评或重新修正的;
(三十九)录入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信息不完整或错误的;
(四十)发布的信息有误,被政府网站等管理部门纠错曝光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十一)提供与招标有关的资料弄虚作假的;
(四十二)未履行保密义务,违规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十三)其他不遵守电子交易平台规则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湖北省招标投标负面清单》情形,影响招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差错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公示内容主要有:进场服务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项目名称及标段号、发生时间、服务差错行为等。
第七条省交易(采购)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现代理机构在进场服务过程中的差错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于3个工作日内在省交易(采购)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每年度对进场服务的代理机构服务差错行为公示情况进行汇总,计算服务差错率,并每半年通报一次各代理机构的服务差错率和累计出现差错行为次数。
服务差错率计算公式为:本年度出现差错行为标段总数/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100%。一个标段出现多次差错行为的,在计算服务差错率时只计算一次。本年度代理标段总数是指当年已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招标项目登记的标段数。
第九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公示、通报结果可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第十条差错行为公示期限为六个月,公示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招标代理机构进场服务差错行为公示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公示期限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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