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
| 项目名称 | 葫芦岛中水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比例 | 100 |
| 挂牌价格 | 36,387.49万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转让底价为36387.488569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100%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0.0001万元,转让方及其关联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金额为36387.488469万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36387.488469万元。若产生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本项目债权账面金额36387.488469万元,为截至****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的债权本息之和,其中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债权本息之和为820.70087万元,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标的企业债权本息之和为35566.787599万元。受让方须在支付本项目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将上述债权本金产生的未结利息支付至转让方及关联方中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计息日自****至该债权偿付完成之日止。相关《借款合同》置于转让方备查。 3、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等规定履行相应交易程序。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先用于补偿北京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转让方经济补偿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方可继续追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服务费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2)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知悉并同意我方若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的,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重新转让标的股权的,且再次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则转让方有权要求我方补足差额部分,我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上述费用的,转让方有权向我方进行追索。(3)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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