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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城大道(滨湖西路-湖山路)市政工程(二次招标)答疑文件

福建泉州 全部类型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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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城大道(滨湖西路-湖山路)市****(二次招标)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江城大道(滨湖西路-湖山路)市****(二次招标)(招标 项目编号:**** 2 号),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一、有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删除招标文件第 3 章第 1 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 B 类)4.1.9 条款“5.其他要求”中的第①点内容。

二、有关于投标人的提问
提问 1.招标文件《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第 1 节第 4.1.9 款第 5 点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为联合体形式的必须为牵头人身份完成的业绩,EPC 或工 程总承包业绩若为联合体形式的必须为牵头人身份且承担主体工程施工完成的 业绩,否则业绩不计。”本次为常规的施工总承包招标,在 EPC 或工程总承包模 式中,设计单位牵头、施工单位承担主体施工是行业惯常做法。倘若投标单位作 为联合体成员已成功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并且能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 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那么其业绩理应被视作其施工能力的有效证明。招标 文件的要求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无关的条件”的规定。建议将 上述业绩要求修改为:若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提供承担主体施工的业绩证明材 料,该业绩予以认可?

回复:已取消牵头人的业绩要求详见“一、招标文件修改”内容,若为联合 体中标的联合体方所承接的施工业绩应满足本项目业绩所要求规定。

提问 2.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存在为泉州台商投资区企业量身定做的行为。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严格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2 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2〕5 号规定的范本编制;业绩设置符合闽建筑[2017]39 号文规定的不得超 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的三分之二和企业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的规定;评 定分离定标办法严格执行根据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2024 年版)》的通知闽建筑〔2024〕36 号要求未存在负面行为。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与答疑纪要有不一致的,以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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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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