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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广西利森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项目名称:内窥镜系统设备;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公司于****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3.图像处理器主机具有内置工作站功能,能直接在床旁编辑和打印检查报告;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25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 ▲3. 图像处理器主机具有内置工作站功能,能直接在床旁编辑和打印检查报告; |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
满足此条参数国产生产厂家仅开立内镜一家,以上参数在国内已上市电子胃肠镜品牌属于独家参数,仅只有开立公司满足此参数条件,不满足三家品牌要求。具有明显指向性,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详见附件1)
质疑事项1的答复:
(一)事实认定
针对贵公司提出的"技术参数第3条'图像处理器主机具有内置工作站功能'属于独家参数,具有指向性"的质疑,经核查,该参数描述的是内窥镜系统图像处理器的一项通用功能性指标,而非特定的专有技术或专利。
根据目前的市场调研及产品资料显示,深圳开立、深圳科曼、深圳英美达、北京乐普等国内主流内窥镜生产厂家的同类型产品均具备"内置工作站"功能,能够实现床旁编辑和打印检查报告。
(二)法律依据与判定理由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该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本项目参数要求旨在满足临床实际操作需求(床旁快速出报告),且市场上满足该功能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充足(不少于三家),符合"公开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的"竞争性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2.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含为实现项目功能或者目标所必须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本项目要求的"内置工作站"属于实现"床旁编辑打印"这一临床功能的必要技术手段,属于合理的功能性需求描述,而非对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技术路线的限定。
3.关于"非歧视性"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参数是基于医院实际使用场景(提高诊疗效率)提出的合理要求,且多家品牌均可满足,因此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结论
综上所述,该技术参数是对产品功能的客观描述,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及临床实际需求,且市场上存在三个以上满足条件的品牌,符合法定竞争条件。评审专家认定该参数合法合规,质疑事项不成立。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图片来源于科曼产品彩页):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片来源于开立官网):
深圳英美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图片来源于英美达厂家出具的原厂投标文件参数):
北京乐普智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片来源于乐普厂家产品技术白皮书):
质疑事项2: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4.可兼容同品牌胃肠镜、超声内镜(已上市并获得产品注册证)等;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P25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第三章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 |
| ▲4.可兼容同品牌胃肠镜、超声内镜(已上市并获得产品注册证)等; |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商务条款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技术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0 项。 |
满足此条参数国产生产厂家仅开立内镜一家,以上参数在国内已上市电子胃肠镜品牌属于独家参数,仅只有开立公司满足此参数条件,不满足三家品牌要求。具有明显指向性,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详见附件2)
质疑事项2的答复:
关于"兼容同品牌胃肠镜、超声内镜"的参数争议,经核查,该参数是对设备系统兼容性及扩展性的功能性要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的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及各厂家公开的产品资料证实,深圳英美达、深圳开立、北京乐普、慧威医疗等国内主流厂家均已取得电子胃肠镜及超声内镜的注册证,且其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承诺支持同品牌设备的兼容与混插。
(一)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本项目要求设备具备"兼容同品牌胃肠镜、超声内镜"的功能,是为了满足医院未来多科室临床诊疗的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功能性需求。该参数描述的是"设备应具备的能力",而非特定的品牌或专利技术。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设备具备兼容性,符合医疗设备采购中对系统集成度和设备通用性的行业惯例,有利于降低医院未来的设备维护成本和耗材管理难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专家组经调研确认,市****
(二)结论:该技术参数是基于医院实际临床应用和设备管理需求提出的合理要求,且市场上存在三个以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符合法定竞争条件。评审专家认定该参数合法合规,质疑事项不成立。
深圳英美达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图片来源于英美达官网):
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片来源于开立官网):
北京乐普智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片来源相关公司官网):
慧威医疗科技(台州)有限公司(图片来源慧威相关产品注册证):
质疑事项3:专家以评审项4“未提供专用收据或者缴纳清单”为由,认定我公司未满足要求,资格审查不符合。
事实依据:我公司提供的材料完全具备法定证明效力,我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交了由国家法定社保经办机构——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证明编号:****4611)。该证明文件载明了完整的参保缴费信息,并附有由人社部门系统生成的唯一核查二维码,可通过官方渠道即时验真,详见附件4。
质疑事项3答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专家以未提供专用收据或者缴纳清单为由,认定资格审查不符合"的质疑,经我公司组织评审专家再次复核研讨,现答复如下:
(一)事实认定
贵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由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编号:****4611)。
该文件具备以下特征:
1.法定出具机构:由国家法定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出具。
2.防伪与验证:文件上附有官方系统生成的唯一核查二维码,可通过官方渠道即时验真。
3.内容完整性:载明了完整的参保缴费信息。
(二)法律依据与判定理由
1.关于证明文件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部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虽然采购文件中提及了"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作为示例,但贵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同样是由法定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官方文书。该文书上加盖的公章及二维码验真功能,足以证明其法律效力,且内容完整反映了贵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
2.关于"非歧视性"与"实质性响应"原则: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在本案例中,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虽然形式上与采购文件列举的"专用收据"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内容(社保缴纳事实)清晰、可验证,且由法定机构出具。经再次研讨,专家组认为该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资格证明的要求,能够有效证明贵公司的社保缴纳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具备法定证明效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实质性目标。研讨判定为本项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4:专家以评审项5“未提供财务报告或者资信证明”为由,认定我公司未满足要求,资格审查不符合。
事实依据:我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从公司财务系统导出的反映了我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三张报表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最核心的组成部分。详见附件5。
法律依据: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正是分别反映这三项核心内容的法定报表。财政部相关的检查标准也强调,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应关注其实质内容是否完整、清晰。
质疑事项4答复: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已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视为满足财务状况报告要求"的质疑,经评审专家组复核及法律顾问确认,现答复如下:
专家以评审项“未提供财务报告或者资信证明”为由,认定贵公司未满足要求,资格审查不符合。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要求4.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4 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出具时间至竞标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提供2024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未注明有效期的,出具时间至竞标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新成立的按实际情况提供月度财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2024年财务状况报告"。贵公司提交的材料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但缺失了法定必备的"会计报表附注",故此评审专家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事实依据:根据财政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含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三大部分。其中,会计报表附注是对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它是财务报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用于解释会计政策、重要资产明细及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
由于贵公司提供的材料缺少上述法定要素,无法构成一份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评审专家依据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认定资格审查不符合,该判定程序合规、依据充分。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起施行。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于****发布,自****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
第九章财务报表 第八十六条: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附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材料因缺少法定必备的会计报表附注,不符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财务报告完整性的强制性要求,也无法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应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定条件。
故此评审专家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质疑事项不成立。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答复如下:
综上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贵公司因缺失了法定必备的"会计报表附注",评审专家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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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3.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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