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关于殡葬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 ||
| 索引号 | **** | 分类 | 重点工作 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公开日期 | **** |
| 文号 | 宿发改收费发〔2026〕14 号 | 关键词 | |
| 文件下载 | |||
| 时效 | |||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市各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宿迁追思园控股有限公司、宿迁永泽福寿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殡葬收费管理有关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市****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按照《江苏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苏退役军人规〔2025〕1号)有关规定,殡葬服务单位对低保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及领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依据民政部门低保证明和优待证(或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有效证明)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树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法,不收公墓维护管理费。公益性公墓的墓葬费和维护管理费对特困供养人员免费,对低保对象减半收费。公益性骨灰堂存放格位的维护管理费减半收取,对特困供养人员免费。
二、进一步明确遗体存放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遗体存放等殡仪服务由殡仪馆专门负责提供。《通知》附件1中的“遗体存放”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殡仪馆开展的遗体存放服务。
三、进一步明确公墓墓葬费备案标准的执行。公墓墓葬费实行“一价清”后,墓园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有关墓葬“一价清”要求,提供墓地墓穴、落葬、刻字描漆、瓷像及有关材料等墓葬基本服务。
丧事承办人墓碑刻字描漆需求(包括逝者及其配偶姓名、生卒年月、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及配偶姓名)未超过30字且无瓷像需求的,公墓墓葬费标准应与《通知》下发前的墓园备案标准保持一致,其中乡镇公益性公墓单穴不超过2000元/穴、双穴不超过3000元/穴,三穴及以上城市****
丧事承办人墓碑刻字描漆需求超过30字,或另有瓷像服务需求的,墓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墓园经营管理者在《通知》下发后的墓园备案标准范围内,根据丧事承办人对刻字描漆、瓷像的不同需求,与丧事承办人协商确定。
四、有关工作要求。各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正确执行殡葬收费管理政策,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各县区要跟踪监测殡葬收费管理政策执行效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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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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