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浙江省
| 本招标项目某单位2026年度零星工程、维修服务已按军队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某单位 ,建设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投标申请。 一、项目名称:某单位2026年度零星工程、维修服务 二、项目编号:**** 三、项目概况: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4.1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及以上的非外(含港澳台)独资或参股企业;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4.2财务要求: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含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 4.3信誉要求:投标企业未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未被“军队采购网”列入军队对应范围的采购暂停名单、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体;投标企业拟派项目经理未被列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提供查询截图);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军队采购网查询企业与项目经理均未处于对应范围的禁止投标期限内(提供承诺); 4.4项目经理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须为投标单位人员(提供2025年11月-2026年1月缴纳的社保证明),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5其它要求: 4.5.1具备缴纳税收记录(提供投标人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当月)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材料: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对账单等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军队单位不作要求;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5.2具备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提供投标人近一年内(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当月)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证明材料:根据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判定,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报价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4.5.3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5.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 **** 至 **** ,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 ,下午 14:00 至 17:00 (北京时间,日历日) (二)申领地址: 浙江省 宁波市 (三)申领方式:线下申领 (四)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申领招标文件时,现场需提供以下材料(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近3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任意1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代缴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4.提供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5.其他:/ 注:上述提供材料仅用于报名使用,不作为评审依据,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招标人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电话、邮箱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报名人,向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投标人免费提供招标文件(采取邮件方式提供电子版),报名资格审核不通过的,发送审核意见。上午时间送达的,当日21:00前反馈,下午时间递交报名资料的,次日12:00前反馈,最后一日递交报名资料且审核不通过的,顺延1日重新递交报名资料;除最后一日递交报名资料的,其余超过招标文件申领时间的,将不再接收重新递交的报名资料。 六、投标受理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投标受理开始时间:**** 08:30 (二)投标截止时间:**** 09:30 (三)投标地点: 浙江省 宁波市 (四)提交方式:线下现场递交投标材料 七、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 **** 09:30 (二)开标地点: 浙江省 宁波市 八、样品 采购包(1 ):不需要提交样品 九、现场踏勘 采购包(1 ):不需要现场踏勘 十、标前答疑会 不需要标前答疑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上发布。 无 十二、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三、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