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维修管理流程,提升公租房小区管理水平,确保公租房正常使用与资产安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5号)、《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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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维修管理工作,规范维修管理流程,提升公租房小区管理水平,确保公租房正常使用与资产安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鄂建设规〔2024〕5号)、《随州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随州市本级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公租房维修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公租房维修,是指除物业公司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公租房小区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外,对公租房小区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或改造的专项行为。
第四条 公租房维修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经济合理、及时高效、规范运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或委托运营单位、物业公司)在公租房配租时,须向承租人说明租赁合同中关于“房屋修缮约定”、“房屋安全使用约定”等核心条款,要求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室内装修、改装或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在租赁期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功能性损坏的,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条 公租房维修按照损坏程度、维修工程量、维修费用等标准,分为零星维修和专项维修。零星维修是指对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的小范围维修,且单项费用在2万元以下或多项维修费用累计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专项维修是指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大面积损坏,需进行大范围维修或更新提质改造,单项维修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的维修范围包括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经核定需维修的部位与设施设备。
第八条 小区****
第九条 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包括:房内墙体、地板砖、墙面砖、阳台栏杆、门窗、卫生间、电灯、开关、电源插座、电线、门锁等。
第三章 维修主体
第十条 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维修的项目:
(一)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二)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
(三)上述维修内容中,因小区运营公司(物业公司)、承租户的责任导致的维修,由导致维修的责任方负责维修。
第十一条 由小区运营公司(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项目:
(一)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和房屋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零小易损设施维修;单项费用在2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
(二)小区运营公司(物业公司)对承租户退租房屋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没有确保房屋设施设备良好的情况下同意承租户退租而导致的维修。
(三)属于小区运营公司(物业公司)责任范围内,由于其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维修。
(四)属于《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的相关维修内容。
第十二条 由承租人负责维修的项目:
(一)承租人承租后房屋内易损易耗配套设施的维修;
(二)因承租人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项目,应由相关维修单位(供货商)负责维修,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公租房维修实行计划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市****
第十五条 市****
(一)申请受理。属于维修范围的室内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由承租人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小区物业公司向运营公司或市住房保障中心(未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公租房小区)提出申请。
(二)现场核实。小区物业公司、运营公司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收到维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现场进行查看核实,核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的真实性、维修责任、维修内容等。专项维修项目,局住保科应进行现场核实。
(三)费用测算。根据维修申请材料及现场核实结果,由小区物业公司、运营公司和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责任人共同开展费用测算,特殊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测算维修费用。
(四)审批核准。根据维修项目类别和费用额度,按以下权限审批。
1. 零星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0.3万元以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分管领导审批;0.3万元(含)至2万元以下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支委会审批。
2. 专项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在2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请局党组审批。
3.审批通过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分管领导签批《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五)实施维修。经审批同意后,市****
(六)过程监管。维修施工过程中,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责任人、运营公司、小区物业公司要加大对维修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计量的管理和造价控制,不得瞒报或虚报工程量,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局住保科应会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不定期对维修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检查。
(六)工程验收。维修工程完工后7个工作日内,由市****
(七)维修回访。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运营公司可通过电话、现场走访等方式回访承租人(室内维修)或物业公司(公共部位维修),确认维修效果,并填写《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回访记录表》(附件3)。
(八)项目结算(资金拨付)。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申请审批表、合同和验收记录等相关有效资料,办理项目资金拨付(结算)手续,并填写《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资金拨付(结算)审批表》(附件4),资金拨付程序应按照局、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资金拨付(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维修申请审批表、合同、验收记录表、发票等。零星维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按季度进行资金拨付(结算),其他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拨付(结算)。
(九)紧急维修处理流程。对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公共安全、基本生活保障的紧急维修项目,如墙体开裂、电梯运行故障、消防设施故障、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排险。经运营公司、小区物业公司报告后可先行维修,同时按程序补办相关申请、审批手续,确保维修及时性。小区物业公司应在发现紧急情况后应在30分钟内报告运营公司和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负责的维修项目,应当建立内部维修流程,并报运营公司和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维修完成后,相关纸质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由承租人维修的项目,物业公司、运营公司须督促承租人及时自行维修。承租人拒不维修的,可由物业公司或运营公司组织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从其租赁保证金中抵扣或追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维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市本级公租房维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运营公司负责对所辖公租房小区的维修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查维修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建立维修工作台账。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维修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维修需求,协助现场核实,参与验收回访,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维修不及时、推诿扯皮、质量不合格、虚报工程量、资金使用不规范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维修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应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6年 月 日起执行。原市住房保障中心印发的《关于规范公租房维修流程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申请审批表》
2、《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验收记录表》
3、《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回访记录表》
4、《随州市本级公租房维修项目资金拨付(结算)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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