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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东方广场(一期)

广东汕头 全部类型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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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南澳县****
发证日期: ****
建设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工程名称 海上东方广场(一期)
建设地址 南澳县****
建设规模 1栋30层公寓楼(酒店式公寓1栋),总建筑面积43438.61m2。 合同价格 13626.2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汕头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广东新长安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汕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伍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点击登录查看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继安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陈泽峰 总监理工程师 蔡友法
合同工期 **** ~ ****
状态 正常
备注 南质安登[2023]10号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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