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发证日期:****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工程名称 | 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制造基地项目-3-1测试厂房、3-5半成品仓库、3-6 成品车间、3-7 成品仓库、3-8连廊 【地下室及±0.000以上】 | ||
建设地址 | 广州市**** | ||
建设规模 | 29133.8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6111.69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深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蔺田文,蔺田文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海辉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边 | 总监理工程师 | 冯伟 |
合同工期 | **** ~ ****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