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7强清1号
广东春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院经审查拟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随机摇珠方式选任清算组,现公告如下:
一、初步认定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登记情况
广东春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是于****于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注册资本250万元。股东分别为广州土产进出口公司、阳春县春湾贸易行、(香港)越秀土产有限公司。****,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广东春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股东及公司运营情况
****,阳春市春湾镇人民政府与广州土产进出口公司、阳春县春湾贸易行签订《转让投资及还款协议》,约定阳春县春湾贸易行在广东春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投资股份由广州土产进出口公司收购。春湾贸易行于****被吊销营业执照。
(香港)越秀土产有限公司是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成立的公司,经查该公司现况为已告解散(被除名),不再是独立实体日期为****。
****,广东省广州市****
广东春湾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无法正常经营,公司出现解散事,无法召开股东会及组织清算。
二、清算组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广东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三级管理人;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四)本案第一次公告后符合条件但放弃选任本案管理人的的机构,不纳入第二次报名摇珠机构范围。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两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逾期不予接受。
(二)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编入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规模、经验、业绩、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姓名、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机构需出具承诺书,承诺提交的申报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初步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等;
3.初步报价方案。
四、选任方式
本院收到申报机构的申报材料后,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报机构中摇珠随机选定一名清算组,同时另行选定一名备选清算组。选定清算组后,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需要更换清算组的,指定备选清算组为案件清算组。摇珠时间另行通知申报机构。
五、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至****下午17时,报名、递交材料可电话确认。
六、申报地点与联系人
申报地点:阳江市****
联系人:许美媛,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铭书,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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