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人民币1元报价。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专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与标的企业、转让方签订三方《还款协议》(详见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企业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年内偿还标的企业对转让方的所有关联债务本息(截止****债务总额为21591.97万元,具体以签订还款协议当日金额为准),意向受让方对标的企业的上述债务本息偿还责任,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4、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则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3万元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备查文件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股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委托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进行披露,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