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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宁远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湖南永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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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宁远县****(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11:41

宁远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印发<宁远县****点击登录查看组织相关部门论证,现在征收范围现场和宁远县****

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宁远县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并附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宁远县自然资源局3楼301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李胜辉(****)(经本人同意公开)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宁远县****(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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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宁远县****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印发<宁远县****

一、征收范围

东至宁远县****

二、征收当事人

征 收 人:点击登录查看

征收部门:宁远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部门:宁远县****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三、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及签约人

签约期限: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

搬迁期限: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人应是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产权人未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登记房屋以及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牵头组织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以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装饰装潢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评估办法

1.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发布公开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

2.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在作出评估结果报告时应当说明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提供依据。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应当遵循先整体评估,后分户评估的原则。整体评估结果应报县财政局备案。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3.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永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县****

六、征收房屋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方式补偿

1.被征收住宅价值补偿。被征收住宅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补偿。车库、杂房、煤棚、加层等构筑物只按重置价评估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

2.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每平方米给予搬迁费,每户或每套最低不低于2000元。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征收个人住宅,按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200元的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学、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奖励。

4.征收配合奖。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摸底,丈量登记面积、认定权属性质及用途的,每户征收配合奖5000元。

5.按期签约奖。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征收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400元给予奖励。

6.按期腾房搬迁奖。征收个人住宅和私有商业门面(不包括厂房、仓库、医疗、卫生、教育、办公等其他非住宅用房),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根据交房时间,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房屋按期搬迁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

1.产权调换地点。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具体楼栋、单元、房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

2.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由舜源发展集团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个评估公司,按同一评估时点,考虑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确定。车库、杂房、煤棚、加层等构筑物按重置价评估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3.搬迁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每平方米给与搬迁费,每户或每套最低不少于2000元,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发给两次搬迁费。

4.补助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征收配合奖每户5000元,按期签约奖600元/㎡,按期腾空搬迁奖400元/㎡。

未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或腾空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的不给予按期签约奖、按期腾空搬迁奖。

(三)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它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无偿补足到50㎡,超过50㎡的按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差办法补差。

2.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最低住房保障面积。

(四)房屋产权调换补差及程序

1.调换房补差办法。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大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由舜源发展集团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补差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小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补差给舜源发展集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面积与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的设计面积不一致的,按签订协议时的评估价,进行多退少补。

2.房屋调换程序

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选房,舜源发展集团 按约定时间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双方结清产权调换房差价。

(五)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原装饰、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由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货币补偿。

(六)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或搬迁期限内签约的处理。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和搬迁期到期后仍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除给予房屋价值补偿和搬迁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外,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按期签约奖、按期腾房搬迁奖等补助奖励。

七、征收补偿款支付

1.产权调换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搬迁补助、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在被征收人搬迁交房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货币补偿征收款支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各种补助及按时签约奖、按期搬迁奖金在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八、征收协议的签订

1.协议签订人。征收部门由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由其负责人签订;私房由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签订。产权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凭产权人的合法委托手续签订协议。产权人已故的,由合法继承人签订协议。

2.公证提存。征收设有抵押权房屋,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15日内,被征收人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部门从被征收人补偿款中提取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提存。

3.权证收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一并缴回,有关部门及时注销。

4.房屋被征收后,被征收人不得随意拆卸已经作价补偿的附着物。

九、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执行

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宁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人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腾地腾房。

十、公共服务设施

1.登记造册和拆除。自来水、有线电视、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征收部门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通知相关部门登记造册,停止服务,计量封存,并组织拆除。

2.费用缴纳。涉及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征收人给予迁移费用补偿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搬迁、拆除

1.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除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确定的拆除施工单位外,任何人不得损坏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规定进行了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房屋拆除前,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时,县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应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好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拆除工程的拆除施工单位。

5.县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拆除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承 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担全部责任,并为拆除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县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注销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十二、廉政措施

房屋征收工作要公开透明、依法征收,任何人不得有徇私舞弊和不廉洁行为。监察部门要对房屋征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群众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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