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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北区标准化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市政道路建设及建设地块场地平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的通知

广东梅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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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水务局文件

梅区****

关于撤销《点击登录查看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市****

广东梅州产融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申请办理了《点击登录查看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市政道路建设及建设地块场地平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证》(梅区水务字[2024]12号),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企业投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检查办法(试行)》(粤水规范字[2021]3号)的"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或技术审查与承诺不相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原行政许可决定,责令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等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于****取得的《点击登录查看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市****

撤销理由:

1、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根据方案报告书,本项目用地总占地面积为80.45公顷,剥离表土面积37.52公顷,报告对表土调查、表土分布情况的介绍不翔实,表土防护措施不合理。

2、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本项目报告书编制的技术资料为《梅江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经开区北区1173亩)总体规划[2022-2025]》,报告中对工程竖向设计、场地边坡分布等与水土流失措施布设相关的基础情况介绍不翔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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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梅州市****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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