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建筑垃圾治理,箭在其他公告(原标题: 建筑垃圾治理,箭在弦上!)

广东深圳 全部类型 2025年06月09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环卫科技网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同时要求,“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背景:

建筑垃圾问题已成环保督察重点

国办的转发,意味着建筑垃圾这个城市痼疾终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

在近年来的中央和各省级环保督察中,建筑垃圾屡次成为热点话题。

据环卫科技网不完全统计,仅2024年一年,就有山东、广东、陕西、新疆、海南、宁夏、内蒙古、浙江、湖北、湖南等省区的数十个地市因建筑垃圾问题被各级环保督察公开通报。主要集中在监管缺位、非法倾倒、与生活垃圾混合、资源化能力严重不足、规划落实不到位等多个方面。

下载

图1 广东环保督察通报,珠海一生活垃圾中转站违规接收处置建筑废弃物

****,生态环境部宣布全面启动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8个督察组分赴山西、内蒙古、山东、陕西、宁夏5省(区****

环卫科技网查看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最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告后发现,建筑垃圾产量倍数于生活垃圾,可能是一个普遍现象!

例如,2024年北京市****

与此同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却严重不足。

例如,北京市2024年共有73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7614.96万吨/年;深圳市2024年共有62家综合利用设施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合计约6000万方/年。

****,“房山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北京市****

经济最发达的一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情况尚且如此,能够想象经济弱于一线城市的其他地区是如何处置建筑垃圾的吗被环保督察发现这么多问题,实属正常!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建筑垃圾治理已被列入“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据财政部、住建部公布的相关文件显示,北京、天津、唐山、包头、大连、哈尔滨、苏州、温州、芜湖、厦门、济南、郑州、宜昌、长沙、广州、海口、宜宾、兰州、西宁、乌鲁木齐20个城市入选,他们将分享200亿元中央财政计划补助资金,包括建筑垃圾治理在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将获得资金支持。

结合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建筑垃圾,从治理到补上处理处置短板,已箭在弦上!

现状:

全国建筑垃圾产生和处置现状到底如何

这是一个不太好回答的问题!因为各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数据大多为估算,不清楚其具体依据。但环卫科技网找到了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2024年12月发布的《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情况研究报告(2024年)》。

下载

图2 报告封面截图

报告显示,2023年,基于265个城市统计的数据,建筑垃圾产生量为24.1亿吨,产生量排名前10位的城市依次为广州市、上海市、重庆市、成都市、宁波市、北京市、西安市、深圳市、合肥市和杭州市,10个城市的产生量合计占产生总量的44.4%。

基于225个城市统计的数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为8.6亿吨,资源化利用量排名前10位的城市依次为成都市、杭州市、合肥市、北京市、青岛市、嘉兴市、深圳市、南昌市、台州市和广州市,10个城市的资源化利用量合计占资源化利用总量的54.1%;

基于188个城市统计的数据,建筑垃圾填埋量为7.6亿吨,填埋量排名前10位的城市依次为广州市、深圳市、重庆市、泉州市、温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南宁市、合肥市和中山市,10个城市的填埋量合计占填埋总量的58.7%。

若以省计,则:

2023年建筑垃圾产生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和安徽省,5个省份的产生量合计占全国产生总量的52.9%。

资源化利用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区、市)依次为浙江省、四川省、安徽省、广东省和山东省,5个省份资源化利用量合计占全国资源化利用量的66.1%。

填埋量排名前五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广东省、福建省、重庆市、浙江省和山东省,5个省份的填埋量合计占全国填埋总量的64.0%。

这,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建筑垃圾统计数据了!

六项举措:

保障实现2027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目标

为实现2027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目标,肯定需要开展大量工作!为此,意见提出以下六项举措: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

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

(九)推进设施建设。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

(十)规范设施运行。各地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

五、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城市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

六、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城市****

关注乙方宝服务号,实时查看招标信息>>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