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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关于2025年第1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转让公告

广东深圳 全部类型 2025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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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关于2025年第1期个人不良贷款(个人消费及经营性贷款)转让项目不良贷款转让公告

  本机构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依据《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拟通过银登中心开展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现予以公告。

一、不良贷款基本信息

交易基准日****
未偿本金总额(元)265,243,615.19
资产笔数(笔)2889
未偿利息总额(元)126,136,494.20
借款人户数(户)1681
未偿本息总额(元)391,380,109.39
加权平均逾期天数1271.94
其他费用(元)2,855,219.58
单一借款人最高未偿本息余额(元)1,593,242.00
借款人平均未偿本息余额(元)232,825.76
借款人加权平均授信额度(元)239,758.63
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44.16
五级分类情况可疑 1486 笔;损失 1403 笔
核销情况已核销 1354 笔
担保情况概述信用 2889 笔
诉讼情况概述未诉 1506 笔;执行中 584 笔;已判未执 468 笔;终本执行 326 笔;诉讼中 5 笔

1. 垫付诉讼费用未纳入转让范围,基准日后法院退回我行垫付的诉讼费用,不作为资产包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资产包内涉及垫付诉讼费用合计2,855,219.58元,其中涉及仲裁案件垫付的费用218,583.2元纳入本次转让范围,剩余我行垫付的诉讼案件费用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备注 2. 受让方应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暴力催收等可能损害我行声誉的行为;未经我行授权不得以我行名义进行催收;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诉或纠纷,造成我行损失的,受让方应赔偿我行损失。

3. 自****封包基准日后,截至****,该资产包项下已累计回款92.36万元。

注1:若无特殊说明,本表格中“加权平均逾期天数”、“借款人加权平均年龄”、“借款人加权平均授信额度(元)”按拟转让贷款本息总额加权平均计算。

注2:逾期起始点确定标准:贷款到期后未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认定为开始逾期。

二、时间安排

竞价报名截止时间:**** 17:00

竞价日:****

三、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线上公开竞价

竞价方式:多轮竞价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09:30

自由竞价结束时间 **** 10:30

延时周期(分钟) 5

起始价(元) 26,530,000.00

加价幅度(元) 100,000.00

四、交易对象要求

1. 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1)需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文件及《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银登字〔2023〕1号)文件要求的受让方范围;2)受让方必须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平台完成开户手续;3)受让方同意出让方交易条件。

2. 意向受让方申请渠道: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申请。

3. 意向受让方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需提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试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保密承诺函(加盖公章)。

五、交易条件

1. 通过项目挂牌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时,接受协议转让。

2. 是否使用标准协议文本

不使用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标准协议文本。

3. 是否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不通过银登中心办理资金业务。

4. 保证金要求:

本次竞价不收取保证金。

5. 转让协议签署要求:

受让方应在竞价成功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约付清价款,《资产转让合同》最终以出让方的审批为准。

6. 资金支付要求:

竞价款项在转让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缴入指定账户。

出让方指定收取竞价款项的账户信息:

户名:暂收个人信贷资产转让款项

账号:********

开户银行:点击登录查看

7. 档案移交要求:

标的资产竞买成交后,请最终受让方到出让方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双方需于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移交手续。

六、其他要求

1. 垫付诉讼费用未纳入转让范围,基准日后法院退回我行垫付的诉讼费用,不作为资产包权益转让给受让方。资产包内涉及垫付诉讼费用合计2,855,219.58元,其中涉及仲裁案件垫付的费用218,583.2元纳入本次转让范围,剩余我行垫付的诉讼案件费用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2. 受让方应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有暴力催收等可能损害我行声誉的行为;未经我行授权不得以我行名义进行催收;如因受让方未履行前述义务导致我行被投诉或者涉及纠纷,造成我行损失的,应由受让方赔偿。

3. 本次竞价设置有保留价(底价)。

4. 自****封包基准日后,截至****,该资产包项下已累计回款92.36万元。

特此公告。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citi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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