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广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10 |
挂牌价格 | 58.54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依据评估报告:(1)标的企业持有的12套荔园小区住宅属于微利房,不得买卖,且经向当地房管局询问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能够买卖的不动产权证。(2)2005年,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标的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国税稽立0062号),追缴税款1,845,038.76元。税款1,845,038.76元已于2020年7月缴清,剩余滞纳金5,846,188.56元。截至****,上述滞纳金未缴纳,税务系统显示的滞纳金应缴金额也未再增加。(3)标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现金由控股股东代管、租房合同由员工签署、房租收入由员工代收等事项,内部控制存在瑕疵。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2、本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天职业字19465号)存在强调事项:标的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现金由控股股东代管、租房合同由员工签署、房租收入由员工代收等事项,内部控制存在瑕疵。具体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3、标的企业目前处于停业状态,未出具2024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出自2024年12月财务报表。 4、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7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一次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其余意向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且北交所收到最高报价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不会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或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为由放弃受让;本方自愿承担受让本项目的相关责任与风险,如本方发生违约或违反承诺事项,无条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2)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5)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