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局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发现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参与我市某学校采购项目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通过书面检查、现场询问、调查取证,我局认定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投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按规定将该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和我市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信用修复的工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主动引导行政相对人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自身信用,更好释放市****
该企业负责人明确表示,高度认可我局“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工作理念,特别对我局主动提示信用修复流程、提供精准指导的服务举措表示感谢。企业将以此次处罚为深刻警示,全面履行失信责任,按期完成信用修复。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跟踪企业信用修复进展,强化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监管,助力市场主体“减负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