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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呼和浩特 全部类型 2025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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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7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推进健康内蒙古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爱国卫生工作,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第七条 旗县****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参与爱国卫生活动,提高健康素养水平。

第九条 在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月和每年六月第三周的自治区爱国卫生宣传周,全区集中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升爱国卫生数字化治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活污水统筹治理。

加强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处置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处理医疗废物、医疗污水。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厕位比例适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的公共厕所;推进农村牧区****

公共厕所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源保护、自来水生产和安全供水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市****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十七条 旗县****

第十八条 旗县****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住宅小区、旅游景区、交通场站、体育场馆、商场超市、粮食储备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家畜家禽饲养场所、建筑工地、农(集)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市政管井、污水管网等重点场所和设施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经常性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采取的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使用的药物、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旗县****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旗县****

旗县****

第四章 健康管理与促进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健康促进规划和行动。

第二十五条 旗县****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开展健康干预行动,促进城市建设与公民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健康嘎查村、健康社区****

第二十八条 旗县****

第二十九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

倡导公民树立全面、均衡、适量、科学的饮食习惯,控烟限酒,推行分餐,使用公勺公筷,践行光盘行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危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工作,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院、无烟中小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建立和完善戒烟服务体系。

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空间、公共场所电梯轿厢内吸烟。

禁止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划定的吸烟区或者设置的吸烟室除外。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人可以劝阻,并要求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爱国卫生相关工作任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卫生健康、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本领域有关组织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妨害爱国卫生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旗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内蒙古自治区****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爱国卫生管理体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旗县****

(二)关于环境卫生治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治理纳入城市****

(三)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条例(修订草案)》对旗县****

(四)关于健康管理与促进。《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机制,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组织开展健康嘎查村、健康社区等建设。明确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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