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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5年2506)

广东东莞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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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5 年2506)


点击登录查看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5年第8号),涉及我镇5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道滘东润食品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黄姜"和"山药"


(一)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道滘东润食品店经营的"黄姜"(购进日期:****)及"山药"(购进日期:****),"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 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店铺库存有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黄姜"和"山药"。经调查,该店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共25斤,抽检了7.7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5斤,当事人自家食用和赠送亲戚12.3斤;购进上述批次"黄姜"共20斤,抽检了7.18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7.82斤,当事人自家食用5斤。我局已依法对该店铺进行立案处理。


(三) 产品控制情况。我局依法责令该店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该店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收到召回产品。



二、东莞市道滘艳燕蔬菜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


(一)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道滘艳燕蔬菜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购进日期:****),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 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档铺库存有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山药"。经调查,该档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共15斤,抽检了8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5斤,当事人自家食用2斤。我局已依法对该档铺进行立案处理。


(三) 产品控制情况。我局依法责令该档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该档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收到召回产品。



三、东莞市道滘文玉蔬菜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


(一)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道滘文玉蔬菜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山药"(购进日期:****),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 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档铺库存有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山药"。经调查,该档铺购进上述批次"山药"共15斤,抽检了9.6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2.4斤,当事人自家食用3斤。我局已依法对该档铺进行立案处理。


(三) 产品控制情况。我局依法责令该档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该档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收到召回产品。



四、东莞市道滘兴利水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奶蕉"


(一)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道滘兴利水果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奶蕉"(购进日期:****),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氟唑菌酰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 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店铺库存有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奶蕉"。经调查,该店铺购进上述批次"奶蕉"共30斤,抽检了9.26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10.74斤,自行丢弃10斤。我局已依法对该店铺进行立案处理。


(三) 产品控制情况。我局依法责令该店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该店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收到召回产品。



五、东莞市道滘文记光鸡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胡须鸡"


(一) 抽检基本情况。东莞市道滘文记光鸡档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胡须鸡"(购进日期:****),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二) 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档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档铺库存有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胡须鸡"。经调查,该档铺购进上述批次"胡须鸡"共4.9公斤,抽检了2.82公斤,销售给其他消费者1公斤,自家食用1.08公斤。我局已依法对该档铺进行立案处理。


(三) 产品控制情况。我局依法责令该档铺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召回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该档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目前无收到召回产品。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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