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长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中盈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吴凯诉你及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保菲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盛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六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你可到深圳市****
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下午2:30在深圳市****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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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