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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同意南宁市富憬时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的批复

广西南宁 全部类型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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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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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南宁市富憬时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章程变更的批复

南宁市富憬时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南宁市****

附件:南宁市富憬时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变更事项

****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宁市富憬时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章程变更事项

原章程“第六章第九条(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修改为“第六章第九条(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产生,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产生,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广西易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00

货币

50

****

曾章洁

500

货币

10

****

秦伟杉

500

货币

10

****

谭雯雯

500

货币

10

****

王信荣

500

货币

10

****

邓志峰

500

货币

10

****

修改为“第八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

方式

出资

比例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时间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

时间

广西易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50%

2500

****

2500

****

曾章洁

货币

10%

500

****

500

****

秦伟杉

货币

10%

500

****

500

****

谭雯雯

货币

10%

500

****

500

****

王信荣

货币

10%

500

****

500

****

邓志峰

货币

10%

500

****

500

****

”。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六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董事兼任,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理对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章程“第七章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七章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具体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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