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谷雪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公告
粤中东区****
(自然人)姓名:谷雪
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6422
住址:黑龙江省伊春市****
经查,你(单位)在中山市****建设建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中山市****予以查封。
查封押期限为30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转移被查封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李劲峰(****)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附件: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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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清单
序号 | 名称 | 物品特征或者场所地址 | 数量 | 备注 |
1 | 房屋 | 中山市**** | 壹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