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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公 |
告 |
佛山市****公司: |
本委于****依法受理佛南劳人仲案字(2025) |
984号李州弘、林永吉等10人诉佛山市**** |
公司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于****作出决 |
定。因受送达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据《中 |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 |
送达该案仲裁决定书,本委决定:一、关于佛南劳人仲案字(2025) |
984号之一李州**** |
二、最后一行最后一格,将合计"280641.63"更正为"288516.33"。 |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特此公告。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