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
《长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收入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我县县域内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需依法向县政府缴纳土地价款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划拨土地价款原则上由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报批税费、土地开发费、货币安置费(限货币安置区)、生态补偿金五项费用总和确定。
(四)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三条 土地出让必须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收入须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第二章 土地出让管理
第四条 严格“净地”出让。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重大涉法涉信问题;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严格确定出让方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支持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方式供应。规划确定不能进行单体设计和单独使用的零星地块,可以参照市场价格协议出让。
第六条 严格规范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要将土地评估价作为确定起始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在确保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产业政策、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竞买资格条件;要根据拟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地价评估、竞买资格条件等情况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土地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严格规范挂牌出让交易资格审查。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文件的要求对竞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第八条 强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和供后监管。县自然资源局与出让宗地的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采取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方式,切实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督促用地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第三章 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第九条 深化部门协作精诚共治。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作,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定期开展费源信息对账,及时掌握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撤销、中止等情况,防止“两不管”或漏征、漏管问题发生,共同防范土地出让收入风险,构建权责明晰、流程顺畅、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土地出让收入精诚共治新格局。
县税务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包括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开展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征收情况及说明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和土地出让合同、协议以及说明资料等及时、完整、准确地推送至县税务局。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部门职责。
第十条 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县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入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应收尽收,不收“过头费”;要强化土地出让收入运行分析,加强风险分析监控和应对处理;要认真开展土地出让收入费源信息核验和数据采集工作,严格落实初核和复核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县自然资源局进行补正。对县属国企、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县财政局要出具加盖公章的购地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县自然资源局要出具加盖公章的交易真实性及必要性说明,涉及有偿划拨土地的,要出具划拨价款合理性说明;以上说明资料由县自然资源局在费源推送环节一并推送至县税务局,对未提供或提供资料无法说明情况、消除虚增收入风险的,县税务局不予征收。征收工作中发现风险疑点或巡察、审计监督指出问题,县税务局要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推动纠正不当做法。
第十一条 严格财政收支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严禁违规向县属国企、土地储备中心出借资金或无预算拨款,再由其以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名义上缴国库;严禁县属国企等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循环交易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严禁通过“自卖自买”国有土地等财政收支循环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严禁违规通过无偿划拨改有偿划拨,以及高价划拨土地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严禁以“总部经济”名义编造虚假交易增加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虚增财政收入。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财政专户管理;不得转移、截留、延迟上缴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上缴财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会计、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