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自然资罚决[2025]35号
当事人:
安化县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伟,男,汉族,生于****,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4PCYH03A
住址:
安化县东坪镇酉州****
****,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0年3月擅自占用东坪镇酉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贺伟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询问笔录;
2.证人谌世伟身份证明及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照片;
4.安化昌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分区、城市四线套合图;
5.安化昌隆混凝土有限卫星云瑶图像数据对比图;
6.安化昌隆混凝土有限《营业执照副本》;
7.安化昌隆混凝土有限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3大类);
我局已于****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自然资罚东坪告[2025]0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因你公司动工建设时间为2020年3月,竣工时间为****,通过历史卫星影像数据进行比对,均在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按照****前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因非公益项目建设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主动采取措施调整规划减轻违法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东坪镇酉州****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2.对非法占用的352平方米土地进行处罚(其中151平方米茶园按17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小计:2567元; |
201平方米乔木林地按17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小计3417元)总计罚款为人民币5984元(大写:伍仟玖佰捌拾肆元)。 |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来我局开具罚款缴款通知单,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化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宜、黄日东
电话:
15897376053
1****
地址:
东坪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资
县自然
资源局
新县自然
年7月31日
****
附件: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湘自然资规[2019]5号
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因非公益项目建设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