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湖南省
某部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需求公示
我单位因建设需求,拟对某项目进行采购,进一步征求广大供应商对项目需求参数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的意见,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现对采购需求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某部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本项目预算金额约28.5万元,项目内容主要包括38辆在编车辆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道路救援,抢修拖车等服务。
三、技术参数标准和服务要求
一、供应商资质
(一)法规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要求
1、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登记备案证明材料,经营范围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和小型车辆维修。
二、技术标准
(一)车辆维修服务及配件供应质量要求
1、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须是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的原厂或同质材料配件(符合行业标准,且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更换的附油、轮胎等必须使用主流品牌,应当经国家和地方质检行政部门检测合格,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等。
2、车辆维修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标准执行,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次计价收费。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标准。
3、质量保证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车辆维修问题给招标人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定点维修企业负责。
4、维修企业有义务对招标人单位的驾驶人员进行相关的维修知识讲解和培训。
(二)交接要求
1、车辆维修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备案汽车维修情况。维修中发现其它故障,中标人有义务主动告知招标人,若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书面通知招标人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作业。
2、维修车辆拆换的旧零部件,应根据招标人要求退回招标人处或交由维修企业自行处置。
(三)其它要求及说明
1、需求方在服务期限内将不定期对中标人进行实地考核,如发现中标人实地情况与投标时所提供的资料不符,有权终止服务并取消其服务资格,解除合同。如发现中标人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即时取消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提供假证照、供应假冒伪劣产品等。
(2)整改时间结束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3)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合法票据进行结算的。
2、若有供应商因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被取消服务资格或终止合同的,按评审小组推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3、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对需求方的服务供应,中标后不得拒绝需求方分配的任务。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没能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要求或中标人未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或中标人的资质在服务期内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要求,需求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供应的具体内容在合同签定时另行规定明确。
5、供应商在参与投标前,需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如在踏勘期间发生意外,风险自负。
6、需求方所属基层单位有权参与修理工作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及时收集群众意见,积极加强与中标人的业务联系。
三、服务要求
服务期限
项目期限为1年,从合同签订日起算。
服务地点与方式
湖南省益阳市境内。投标人须在市区设有常驻维修服务点,且投标方须承诺维修服务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技术人员要求
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指定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维修经验,且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取得二级或以上级别维修技师资质,须配备技师(二级或以上级别)不少于1人,并配备持技师证或检验员证的专职检验员。
售后服务
1、中标人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按顺序依次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最新标准、行业通用标准或同地段4S店标准执行(前一标准未明确的,可依次顺延参照后续标准)。质量保证期自从车辆维修完工并经招标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中标人3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时,中标人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2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中标人方应当聘请其他4S店或同行专家维修。经二级维护及以上维修车辆,须经检测合格,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2、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投标人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投标人必须设立维修服务专用热线,承诺24小时接待市内30公里免费施救。
(五)专利权和保密要求
1、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货物(零配件)或技术服务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设计权、著作权等指控。
2、中标后必须与单位签订《部队车辆维修保密协议》,并在维修过程中遮挡号牌、部队标识等信息,严禁任何地方人员对车辆拍照、录像,确保不发生失泄密问题。
3、中标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要求,维修军车的号牌、警灯、警报、ETC等,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拆卸。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送修车辆转送其它企业维修。
4、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招标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5、本项目涉及的维修人员,必须保证政治考核合格,无涉案涉法等情况。中标方如有外籍员工需提前向招标方报备,无特殊情况不接受外籍员工维修,对少数进口车辆如有需要的,需书面报招标人批准。
四、投标报价
1、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报“工时单价”及“零配件管理费”的方式进行。车辆日常维修费用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工时费、配件材料费,其中工时费=即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配件材料费=维修配件材料费*材料费折扣。
2、工时定额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收费标准》(2013版,以下简称《标准》)执行。根据《标准》,工时单价设定不高于25元/工时。
3、投标人须考虑项目成本,结合本单位情况,报出一次性不可更改的“工时单价”、“材料费折扣”。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1、采用“定期据实”结算,每半月结算一次,具体结算金额以实际开支为准。
2、招标人按程序审核维修金额,在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账付款手续。
四、公示时间:
****至8月7日
五、联系方式:
李先生:****
吴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