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医院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硬件服务器采购
目 录
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广东唯越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益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就2025年化州市人民医院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服务器采购项目所需的标的物进行报价。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特邀请贵公司参加本项目报价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1)服务地点:化州市;
(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付使用;
(3)预算金额:6.9万元(含税);
(4)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系统集成服务;
备注: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 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2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2025年化州市妇幼保健院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服务器采购项目。
(2)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6.9万元(含税),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 报价文件获取
2.1 获取时间:〔****至****〕,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2.2 获取地点:化州市****
2.3 获取方式:供应商应委托经办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向采购人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报价文件。
3. 应答文件的递交
3.1 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15时00分,递交地点为化州市****
3.2 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唱价,采购人邀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3.3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3.3.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3.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报价文件的;
3.3.3 报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4 报价保证金:0元人民币
4.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鉴江开发区
邮 编:525100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电子邮件:****@189.cn
开户银行:/
账 号:/
采 购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采购实施部门:云中台(盖章)
****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项目概况 | 详见报价文件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
2.1.3 | 报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 报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
3.1 |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1、签字或盖章要求: (1)应答文件中凡出现供应商单位落款的地方应盖单位章。 (2)应答文件签字盖章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种: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逐页签字; 2)加盖供应商单位骑缝章; 3)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印章。 2、应答文件的份数: 正本一份。 3、应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1)应答文件应装订完整,密封后,加贴封条,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或者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应答文件外层包封上应写明的内容如下: 采购人名称: 递交应答文件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应答文件 供应商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
3.2 |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 1、※应答有效期要求 应答有效期为6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报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2、报价具体要求 (1)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6.9万元(含税),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注:保留小数点后2位)。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项目实际要求对本报价项目报价。 (2)项目报价已包含所有可能涉及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材料、人工、利润及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不得再另外收费。 (3)供应商作出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除非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日期之后,不得主动对报价做出任何修改。 (4)※供应商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发票”中选择一种符合自身纳税人类型的发票种类,详见报价文件《报价一览表》。若未按要求选择发票种类,将作否决应答处理。 注:发票种类将会影响评审价格的确定,供应商报价时应结合选择的发票种类综合考虑。(注:如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的,建议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4.1.1 |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 详见报价文件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
4.1.3 |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 详见报价文件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
5.1 | 唱价时间和地点 | 详见报价文件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
6.3 | 成交原则 | 供应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采购人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违反采购人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或重新组织采购,且采购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上述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 0元。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1 | ※资格条件 | 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前附表” |
11.2 | 报价保证金 | 0元 |
1.1项目概况
1.1.1本报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报价。采购范围、标段划分情况见第一章“报价公告”或者“报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报价方式、报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应答费用
参与报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报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报价文件
2.1报价文件的组成
2.1.1报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报价公告/报价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报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报价公告”或者“报价邀请书”与报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报价公告”或者“报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报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报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报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报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报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报价文件、报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报价公告”或者“报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 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报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第一章“报价公告”或者“报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报价文件的;
(3)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报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采购小组
评审由采购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采购小组成员名单在报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采购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采购小组应推荐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报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该供应商不符合要求,采购小组可重新推荐供应商进行评审、挑选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报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采购小组应根据报价评审情况编制报价总结报告并由采购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采购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重新报价。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报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报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采购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采购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采购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
合同条款点对点应答 | 有对第四章“商务规范书”进行点对点应答或填写偏离表,且对加“※”条款不存在负偏离 | |||
技术条款点对点应答 | 有对第五章“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点对点应答或填写偏离表,且不存在负偏离 | |||
资格评审 | 资格条件 | (1)供应商须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 1) 如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同时应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查询结果(显示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 2) 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应提供“事业单位在线(http:****。 (2)供应商须为广东电信政企信息化合作商招募入围供应商或者茂名电信政企信息化合作伙伴招募入围供应商。备注:须提供入围材料(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复印件)。 | ||
不得存在 |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8)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参与的采购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9)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与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事件(严重违约、重大项目质量或安全问题等情形)的; (10)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 (11)在最近五年内(****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2)在最近五年内(****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3)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报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报价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报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4)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价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报价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报价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段报价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报价应答;供应商提交应答文件时必须提供《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没有提供该表的,其应答文件一律无效。 | |||
信誉要求 | 具有良好的信誉,报价人不得存在报价文件规定的“报价人不得存在的情形”,须提供《应答信誉承诺函》。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审内容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价格 | 本项目以价款(不含增值税)作为评审价格,如报价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该报价人的报价(含税)(即报价人价税合计金额)作为评审价格,发票种类根据报价人的《报价一览表》所选择的发票种类确定。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价人评审价格=价款(不含增值税); 2、开具其他发票的:报价人评审价格=报价(含税)(即参选人价税合计金额)。 | |||
供应商不良行为:《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报价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报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报价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
采购小组应推荐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报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该供应商不符合要求,采购小组可重新推荐供应商进行评审、挑选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报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 评审程序
2.1.1采购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采购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 报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应答文件未按照报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3)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报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 供应商有串通报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 不符合报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采购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采购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采购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采购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采购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采购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采购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序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 | 甲方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
2 | 乙方 | 成交人 |
3 | 交付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付使用; |
4 | 质保期 | 项目验收后三年。 |
5 | 付款条款 | 【进度款 甲方收到本项目委托建设单位的验收款后,在验收通过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每季度支付合同进度款。 (以上付款条件,需满足甲方收到本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有关本项目相同进度款后)。】 |
6 | 发票及支付 | 1、卖方申请付款所提供的单据中发票应符合国家规定,发票种类见报价一览表。 2、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在完成服务后[60]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送达日期以买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买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2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第2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4、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买方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付至卖方。 |
7 | 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规定(签进合同补充附页) |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报价文件中签订并递交的《应答函》中第6条关于“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的承诺,和/或制造商授权函(如有)适用于本合同,中国电信有权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对【卖方/乙方/服务方】和/或其代表的制造商(如有)、软件著作权人(如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有)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和处理。] |
合同采用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与[ ]关于[ ]项目
设备及相关服务代购合同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地址:[化州市鉴江开发区]
乙方 :[ ]
地址:[ ]
鉴于:
1、客户[ ]实施[XXXX项目],甲方参与该项目并(已中标和)签订相应业务合同。
2、根据客户方项目实施要求及甲方与客户方业务合同约定,客户方选定甲方实施采购项目所需的部分合同设备及相关服务,甲方实施采购并享有、履行作为合同甲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3、乙方已充分知悉上述甲方受客户选定代购事宜,并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出售相关设备及提供相关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用于最终客户 [ ] 要求的[ ]项目的合同设备(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货物”)及相关服务。甲方在收取最终客户相应款项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本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乙方或乙方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合同中授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以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能够在中国境内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乙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1.1.1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再次扩容,乙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乙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乙方在中国市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指本期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1.1.2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软件升级,乙方将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1.2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1.3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1.4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接待甲方参加技术协调会和培训的人员,并提供培训,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5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
1.6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1.7双方同意,乙方为本合同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第二条 价格
2.1本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乙方提供税率13%的设备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率6%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2.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若有更改则需签订补充协议。
2.3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乙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终验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5)乙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包装及运输费用。
(6)乙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甲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7)乙方根据合同提供系统集成的开发费用、协议期内的系统运营费用及系统维护费用;
(8)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9)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
第三条 支付
3.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在收到最终客户[XXXX公司]相应款项后付至乙方以下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 开户名称 | 银行帐号 | |
乙方 |
3.2甲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3.2.1首付款
本合同签署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且最终客户将相应进度款项支付给甲方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 ]元(¥:[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2.2进度付款
合同设备及服务初验通过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且最终客户将相应进度款项支付给甲方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进度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2.3终验付款
合同设备及服务终验通过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且最终客户将相应进度款项支付给甲方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终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3.3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3.4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5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4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3.6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0.3]%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6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3.7如最终客户迟延或未足额向甲方支付代购设备及相关服务合同价款的,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向最终客户追收,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第四条 其他专用条款:
4.1乙方负责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乙方提供合同内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
(2)乙方提供本项目内系统集成的开发、协议期内的系统运营及系统维护。
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附件二。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作先决条件
1.1本协议签订时及有效期内,乙方应持续拥有下述全部条件,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1)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且正常经营、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有能力享有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就本协议签订及履行事项,乙方已依其内部章程等规定取得其内部权力机关的合法有效批准。
(3)乙方具有开展合作业务所需的各项业务资质、许可文件及相应业务能力。
1.2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向甲方提供证明其完全具备上述各项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其主体证明文件、业务资质证明文件、银行账户等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向甲方补充提交前述资料的年检、变更情况证明文件。乙方所提供的各资料均作为本协议附件。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共同维护中国电信的企业信誉。
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次合作中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与乙方协调与配合,并保障工作流程畅通。
2.3 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相关偏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进或采取补救措施。
2.3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3.1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单及时提供[ 项目]建设。如乙方提供的建设内容和服务与甲方的需求单要求不符,由乙方承担责任。
2.3.2 乙方负责提供所供终端设备和系统的售后服务工作,为保障电信最终用户的良好感知,保修期内故障终端设备的维修由乙方统一处理后面对设备厂商,保修期为[ 个月]。
2.4甲乙双方都应依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各自足额缴纳因开展本项合作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并分别独立承担各自的税务责任。
2.5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要求和业务程序开展本业务,并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和监督。
2.6乙方负责处理有关产品引起的客户咨询或投诉,并承诺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及争议处理流程。
第三条 保密条款
3.1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资料及专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其中,“专有信息”是指: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得到的甲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甲方所持有的、或已转移至甲方的、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甲方从他方收到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3.2乙方在任何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报纸、电台、电视台、宣传单页、网页等)上描述的与甲方有关的、专有信息以外的业务内容均需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
3.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继续遵守本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保密义务,或专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2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并作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五条 不可抗力与免责
5.1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15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协议继续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协议。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七条 协议变更、终止
7.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甲方上级企业、政府主管部门有新政策或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新相关文件出台,而与本协议有抵触的,本协议的相应条款自然失效,双方应协商变更相应的条款或终止本协议。
7.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协议有效期内解除协议。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8.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乙方对用户的售后服务则持续至售后服务期满为止。
8.2本协议(含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设备、合同服务及相关技术文件清单及价格
附件二:设备及相关服务技术规范、验收标准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
甲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分公司 | 乙方: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项目需求如下: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单位 |
1 | 国家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服务器 | 1 | 台 |
项目采购内容如下:
1乙方承诺从合同系统通过验收之日起为合同系统及设备提供【 三 】年的免费保修期,保修期内,对乙方所提供设备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更换或维修。
2保修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7*24(或5*8或其他)小时报障热线服务(注:具体的周期请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调整)。
3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故障通知后的【 4 】时间内响应,【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4保修期内,因乙方正常维修而可能影响甲方对合同系统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将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配合维修工作、避免不良影响;乙方未及时告知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应 答 函
致: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报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报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报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参与报价过程中根据采购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报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我方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报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报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我方承诺接受《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管理规则版本号:【V****】,内容详见报价文件第七章)。本项承诺自本函签署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不受应答有效期的约束,其效力独立存在,不可撤销。】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无/具体的其他说明或要求】
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报价,为保证报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不以他人名义参与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或订立攻守同盟;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报价;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报价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包括(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与名称、报价小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其他供应商的应答文件、报价情况及成交推荐意见等。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报价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报价活动;
不在办公场所、唱价评审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报价的过程和结果;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不以低于成本报价;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技术商务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报价文件要求 | 应答 | 偏离 | 说明 | ||
报价文件条目号 | 要求内容 | 应答文件条目号 | 应答内容 | |||
备注 |
说明:如供应商的应答文件与报价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有偏离的,应在“技术商务偏离表”上逐条填写;如全部条款无偏离,则只须在偏离表备注栏填写“全部条款无偏离”,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1、请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报价公告(适用公开报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适用邀请报价)。
2、请附相关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章。
附:营业执照
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附:入围材料(通知书复印件或相关复印件)
附:其他需提供的资质证书等
应答信誉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我司承诺 项目(标段【】)的应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 】年【 】月【 】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7)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8) 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 】年【 】月【 】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参与的采购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9)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与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事件(严重违约、重大项目质量或安全问题等情形)的;
(10)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
(11) 在最近五年内(【 】年【 】月【 】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2) 在最近五年内(【 】年【 】月【 】日至应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3)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报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报价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报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4) 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诺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信誉情况申报表
信誉情况申报表
信誉情况申报相关信息查询截屏按以下格式提供:
1、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查询结果的截屏记录。 |
截图样式: 请供应商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 查询结果的截屏记录。 |
2、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依法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与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合作期间发生重大事件(严重违约、重大项目质量或安全问题等情形)的公司不得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 |
截图样式: 请供应商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 查询结果的截屏记录。 |
3、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屏记录。 |
截图样式: 请供应商提供 “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失信惩戒”的截屏记录。 |
4、行政处罚等行为申报 |
截图样式: 1)请供应商提供 “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的截屏记录。 2)其他关于行政处罚行为申报材料(如有) |
5、供应商“不得存在情形”的其他申报详情及相关材料 |
5.1、......情形1 相关情形的申报详情及相关材料 5.2、......情形2 相关情形的申报详情及相关材料 …… 备注:如不存在“不得存在情形”的其他申报及相关材料,请填写“无”。 |
现我司对存在以上情形的情况进行申报,并承诺申报内容属实,不存在虚报、瞒报的情况,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请按“(三)信誉情况申报表”的要求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及出资信息”查询结果的截屏记录。
评审时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股东/投资人信息,如以上申报的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及时更新,以本申报表为准,并请将具体原因填写至表内“备注”栏内,如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可另附。
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参加【XX项目[报价项目名称]】【XX标段[标段名称]】的报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 | 出资比例(%) | |
… | … | … | ||
名称(非自然人) | 出资比例(%) | |||
… | …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 | 出资比例(%) | |
… | … | … | ||
名称(非自然人) | 出资比例(%) | |||
… | … | |||
工商系统注册的高级管理人员 | 姓名(自然人) | 身份证号 | ||
… | …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
(1)控股股东/投资人是指出资比例在50%以上,或者出资比例不足50%,但享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控制权的投资方(含单位或者个人);
(2)管理关系单位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3)工商系统注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工商系统上注册的在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
(4)如未有相关情况,请在相应栏填写“无”。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五)供应商税务资质信息表
供应商名称 | |||||
经营范围 | |||||
纳税人类型 | |||||
注册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提供业务类型 | 票据名称 | 票据类型 | 是否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 可抵扣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 |
类型1 | |||||
类型2 | |||||
类型3 | |||||
…… | |||||
税务资质证明文件(请另附) |
注:
1、票据名称填写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与营业税发票;
2、票据类型填写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发票及其它;
3、是否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填写范围:“是”或“否”;
4、税务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扫描件,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见图1)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见图2)。
图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
图2: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组成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组中职务 | 姓名 | 学历 | 职务 | 本专业工作年限 | 驻点(如驻点请打“√”。 | 职称 |
项目负责人 | ||||||
1、主要项目人员1 | ||||||
2、主要项目人员2 | ||||||
3、主要项目人员3 | ||||||
… | ||||||
资料管理员 | ||||||
…. |
请提供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复印件
供应商承诺书
供应商承诺书
[根据规定使用本承诺书的项目,应将本承诺书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中国电信[ ]公司:
本单位作为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和/或服务提供商,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一条 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保证不利用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和/或服务通过信息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信息通信网络或者使用信息通信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信息通信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任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的。
第三条 本单位承诺不会利用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和/或服务非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获取、传输、发送信息数据等活动;本单位承诺不会向非法获取、传输、发送信息数据等行为提供便利。
第四条 本单位承诺不进行法律、法规、政府监管规定等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所提供或接入的设备未取得入网许可,或可能影响网络安全或网络服务质量的;
2、将工作中获得的账号、密码私自转让、转租或以非法提供给第三方;
3、对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4、在系统、计算机软件中非法植入后门程序的;
5、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及重要运营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依法确定的、可以终止合作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单位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和/或服务中如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远程收集信息数据、远程控制等用途的后门程序,本单位承诺将在投标文件或商务应答文件中对所销售设备和/或产品和/或服务的后门程序做出明确声明和详细说明,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后门程序的工作原理、操作手册、操作命令及参数列表等内容。
第六条 本单位承诺对销售给贵公司的设备和/或产品和/或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本单位承诺无正当理由不会中断服务或所销售的产品供应,亦不会中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八条 本单位承诺同意并配合贵公司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按要求提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材料,严格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第九条 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单位承诺将赔偿贵公司遭受的所有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生效。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 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原件。
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项目报价(含税) | (元) |
2 | 发票种类(请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写一种发票种类;填写的发票类型可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中的一种。) | |
3 | 项目负责人姓名/公司职务 | |
4 | 保证金 |
注:
1. 本项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6.9万元(含税)。若超过最高限价的或采购小组按报价文件的要求对报价进行修正后的修正价格超过最高限价的,将作否决报价处理。
2. 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及项目实际要求对本报价项目报价。
3. 所有可能涉及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材料、人工、利润及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都已在以上需求表列出,不在以上需求表中包含的项目,视为已在报价中综合体现,不得再另外收费。
4. 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的,建议提供税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如有多位项目负责人的,上表可只填写一名项目负责人。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期:XX年 XX月XX日
分项报价表
第七章 其他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版本号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 处理对象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 采购领域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报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 具体规则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 不良行为信息台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 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 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中国电信保留在相关技术及管理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分批分步骤实施、暂缓实施或部分实施本管理规则(例如:在中国电信不具备集中MSS管理支撑系统、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模块支撑条件的单位参照施行或暂缓施行)的权利。中国电信行使上述权利,以及因受到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要求的约束或限制而未能全面实施本管理规则,和因此导致的未能按照本管理规则及已发布的处理结果进行不良行为管理、处理的情况,不视为中国电信违约。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1.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2.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附表1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报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3.其他说明 | |||||||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附表2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规则明细
序号 | 行为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报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集团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处理规则说明: | ||||||||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3.其他说明: | ||||||||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