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出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指点击登录查看,下同)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采取一次性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在高速公路正在经营的汽修连锁门店达到25家以上(含25家),须提供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门店定位图片及门头照片(门头照片中含商标品牌信息)等。如营业执照名称非意向承租方分支机构的,须提供门店和意向承租方关联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名称含品牌名、协议合同等; 上述材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平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7、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叁拾万元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押金按时足额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8、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需完全接受《租赁经营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详见附件)。承租方自应当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逾期15天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视同承租方给放弃标的承租,若出现该情形,承租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9、租金按季度预付,承租方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1笔季度租金一次性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10、承租押金须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11、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基数,成交租金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部分按2%支付;成交租金高于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成交租金高于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同时,出租方交易服务费按照首年成交租金的2.4‰收取,该笔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若测量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与服务费均不做调整。 二、装修要求: 1、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承租方按照自身品牌标准店样式装修装饰,对租赁区域(含租赁房屋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形象建设和提级改造,形象建设和提级改造须符合服务区商业定位要求,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认可后方可实施。合同到期后,所形成的不动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进场前或在经营期内如需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向所在服务区提出装修申请,经批准获得开工令后方可实施,装修保证金5000元/对服务区,出租方开具收据。装修完毕后需经所在服务区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三、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经营期间,承租方须24小时提供汽修服务,如未按要求执行,扣除所有承租押金,解除合同强制退场并列入服务区公司黑名单。 2、经营期间,承租方须推出“平价汽修”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货车换胎30元、补胎60元”等。 3、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按“点击登录查看”关于服务区经营场所信息化建设要求,在汽修车间设置专门的业务洽谈区域,该区域必须安装带录音功能的监控摄像设备,监控记录由承租方自行保存至少3个月,所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期间,承租方所有业务洽谈、议价等行为必须在监控范围内实施。承租方如在监控范围外业务洽谈、议价,或无法提供在指定区域内业务洽谈、议价的影像资料,一旦产生有效投诉,按合同条款中有效投诉条款予以处罚。 4、经营期间,承租方可自行制定价目表,但不得高于《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零配件价格根据当地车辆零配件市场价格进行收取,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4S店价格,经营场所内必须悬挂价格公示牌。如未按上述要求执行,首次发现扣除承租押金10000元,第二次发现扣除承租押金50000元,第三次发现扣除全部承租押金,并且出租方有权提出单方解除本合同。 5、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6、承租方须同意接受出租方“点击登录查看”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和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如承租方不能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将视其放弃。若出现该情形,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及承租押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四、其他费用标准: 1、物业管理费:标准为7元/平方米/月(含站房、维修区、洗车区等其他相关经营区域,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包括公共场区安全巡查及秩序管理、公共场区及公共卫生间清洁、垃圾清运以及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三池”清理(不含餐饮商户自行建设的隔油池、沉淀池等)、公共场区绿化养护、公共场区“四害”等服务内容。 2、水、电费: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量向服务区支付水电费。水、电单价按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3%的损耗做为综合单价,具体以所在服务区水、电费统计清单为准。为保证正常运营,承租方同意向出租方预付2个月(根据需要出租方可以要求增加)水电费的水电周转金(具体计算方式及金额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相应收据。 3、宿舍管理费:宿舍管理费每间500元/间/月。 4、员工伙食费:承租方如需在服务区员工饭堂就餐的,服务区可提供与服务区工作人员相同条件的伙食,伙食费用标准为25元/人/天。该用餐费用由出租方收取并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合同期内出租方因市场原因调整伙食费标准,以出租方下发的正式调价文件为准。 5、仓储租赁费:如需另行租用仓储设施按 30 元/平方米/月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