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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第2期双高计划校共享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践与展示中心和AI人工智能素养提升数字化实训室建设项目第2次澄清公告

湖南长沙 全部类型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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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第2期双高计划校共享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践与展示中心和AI人工智能素养提升数字化实训室建设项目第2次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第2期双高计划校共享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践与展示中心和AI人工智能素养提升数字化实训室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17:14
二、澄清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方式:澄清
澄清内容:

质疑事项1:项目采购设置不合理 本次项目名称为第2期双高计划校共享型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实践与展示中心和AI人工智能素养提升数字化实训室建设项目,从招标文件的第四章技术规格及参数的第三条、采购标的主要信息的列出清单里面可以分析,本次招标的设备分6个板块,一是数据中心设备包含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云平台等,二是智慧教室设备,包含录播服务器、高清云台摄像机、录播软件,电子班牌、音响、功放,话筒等,三是电商直播实训室设备、包含绿幕图形工作站,专业绿幕摄像机和信号源设备,收音麦克风、三脚架、稳定器、提词器等相关设备,四是课程类应用软件,包含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课程、服务器操作系统服务管理课程,操作系统运维综合项目实训课程、操作系统适配迁移课程,五是人工智能实训室设备设施,第六类是应用软件适配工具集等软件。 从政府采购目录的规范要求而言,该项目所涉品类繁杂,按照分类原则可划分为软件、硬件、专业设备等类别。但本项目未进行合理分包,这与政府采购中按品类细分、分批采购的基本原则相悖,不仅可能影响采购流程的效率,还可能限制供应商的竞争范围,因此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目录的分类标准进行分包分批采购 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有严格的目录要求,其中最基础的分3类,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目录的规范要求而言,该项目所涉品类繁杂,按照分类原则可划分为软件、硬件、专业设备等类别。但本项目未进行合理分包,这与政府采购中按品类细分、分批采购的基本原则相悖,不仅可能影响采购流程的效率,还可能限制供应商的竞争范围,因此应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目录的分类标准进行分包分批采购 法律依据: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files/5cc0f3dc68d145d28f01ff62f381825a.pdf

答:(1)上述问题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非更正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发布的更正公告);(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6.2款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17:00前,已过澄清时间;(3)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32.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3 本章第32.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已超过7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已过法定质疑期;(4)综上,本次不做回复。

质疑事项2 资格性审查条款设置不合理 招标文件 “资格性审查” 第 6 条要求 “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但未明确该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内容及评判标准,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准备相关材料。 事实依据:此种模糊化的条款设置,导致供应商难以精准把握材料准备方向,无法有效证明自身履约能力,实质上构成了与采购项目履约需求关联不明确的资格限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 的规定,既影响了审查环节的公正性,也可能限制潜在合格供应商的参与。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资格条件” 的规定。 https:****

答:(1)上述问题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非更正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发布的更正公告);(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6.2款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17:00前,已过澄清时间;(3)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32.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3 本章第32.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已超过7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已过法定质疑期;(4)综上,本次不做回复。

质疑事项3:技术评审中产品演示要求存在歧视性 技术评审 “产品演示” 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 5 项演示视频(服务器操作系统管理课程等),且需以 U 盘密封递交,单个视频大小不超过 3000M,总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且还有具体的要求,1,展示相关的教学案例不少于3个真实项目需求的案例 2、相关实战案例大于等于10个等要求。 事实依据:上述要求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规定存在冲突。该条款明确指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亦不得通过要求提供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等文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而本次技术评审中,对演示视频的数量及案例数量的强制性要求,本质上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其背后厂家的技术能力背书及项目业绩证明,该行为已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https://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707/t****_****.htm

答:(1)上述问题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非更正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发布的更正公告);(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6.2款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17:00前,已过澄清时间;(3)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32.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3 本章第32.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已超过7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已过法定质疑期;(4)综上,本次不做回复。

质疑事项4 部分产品设置及评审标准倾向性 1、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明确 “服务器三” 为核心产品,但技术评审中对其 “MTBF≥20 万小时” 的评分要求,未提供行业通用标准作为依据,可能为特定品牌产品量身定制. 2、第四章技术参数里面的15项,桌面操作系统的具体描述标三角形参数 ▲5、支持基于自主软硬件和密码技术的内核应用一体化的内生本质安全体系,内核安全访问统一控制框架KYSEC。第16项里面标三角形参数 ▲2、系统可支持强制访问控制,并可提供多种强制访问控制联合加载,包括SELINUX、APPARMOR等;里面的Kysec 框架,访问控制机制APPARMOR,经核查,上述参数中涉及的 “Kysec 框架” 及 “APPARMOR 访问控制机制” 均为麒麟软件独有的技术特征,属于为特定品牌(麒麟软件)量身定制的参数设置。 事实依据:核心产品评审标准缺乏合理性:“服务器三” 作为核心产品,其 “MTBF≥20 万小时” 的评分标准缺乏行业通用依据。经调研,目前国内服务器行业平均 MTBF 标准为 10-15 万小时,20 万小时的高标准仅少数品牌可满足,客观上缩小了竞争范围,限制了市场充分竞争。 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禁止性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关于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的规定。 https:****

答:(1)上述问题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非更正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发布的更正公告);(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6.2款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17:00前,已过澄清时间;(3)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32.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3 本章第32.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已超过7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已过法定质疑期;(4)综上,本次不做回复。(5)上述问题2、第四章技术参数里面的15项,桌面操作系统的具体描述标三角形参数 ▲5、支持基于自主软硬件和密码技术的内核应用一体化的内生本质安全体系,内核安全访问统一控制框架KYSEC。第16项里面标三角形参数 ▲2、系统可支持强制访问控制,并可提供多种强制访问控制联合加载,包括SELINUX、APPARMOR等,****已发布更正公告,具体详见更正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5 部分产品参数设置及合理性 针对第四章,第四部分,采购清单及详细参数,关于服务器1,2,3的参数(11、服务:非OEM),财政部有明确的案例,财政部门认为,OEM形式生产是较为普遍的市场行为,招标及代理机构不应该限制供应商以委托加工形式生产的产品参与投标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对服务器 1、2、3 设置 “非 OEM” 的参数要求,实质是限制了供应商采用 OEM 委托加工形式提供产品,与上述案例所体现的监管精神及市场通行规则不符,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法律依据:财政部 具体案例链接 http://www.ccgp.gov.cn/llsw/202411/t****_****.htm

答:(1)上述问题为针对招标文件提出,非更正公告相关内容(详见****发布的更正公告);(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6.2款供应商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为:**** 17:00前,已过澄清时间;(3)根据招标文件第19页“32.2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3 本章第32.2款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已超过7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已过法定质疑期;(4)综上,本次不做回复。

本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澄清事项 澄清前时间 澄清后时间
开标时间 **** 09:00 ****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 09:00 ****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 09:00 **** 09:00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澄清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澄清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采购人信息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地 址:长沙市****
二、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王凌(项目负责人)、王旭、蒋文静
电 话:****
地 址: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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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8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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