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挂牌结束后,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企业,不接受基金、信托和资管计划、自然人或联合体的竞拍; 3、意向受让方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公司一切情况,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受让交易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4、受让方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受让方须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目标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6、本次股权转让仅涉及股东变更,受让方在取得目标公司股权后,目标公司将继续存续,并独立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其对外签订的各项协议,并承接及处理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目标公司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7、股权交割后,受让方应确保目标公司继续按照原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运营,并维持其既定的经营方向。 8、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青岛产权交易所扣除全部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征集到一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