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条例草案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并于****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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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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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践行儿童友好理念,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第三条 儿童友好城市****
第四条 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做好辖区内的儿童友好城市****
第五条 市****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
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通过慈善捐赠、公益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项目指导等方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培养儿童医学、儿童康复、托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理论指导和实践研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友好城市宣传教育,倡导儿童友好理念,提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公益宣传,传播儿童优先理念,推广使用嘉兴儿童友好IP形象和主题曲。
每年6月为全市儿童友好宣传月。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动城市建设适应儿童成长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支持儿童观察团等开展活动,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强化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健全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开展生育能力评估和备孕指导,优化优生优育咨询、孕产保健、产前筛查、新生儿保健服务,推进实施生命早期营养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托育服务资源布局,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健全学位供给与生源数量变化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普通高级中学内涵建设和中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促进建立良好亲子关系,培养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
第十三条 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健康管理,针对儿童近视、肥胖、脊柱侧弯、孤独症、龋齿等问题,采取预防、筛查、治疗、康复等措施,加强儿童体质监测与评估。
第十四条 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教育,建立儿童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做好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等工作。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儿童心理咨询及精神(心理)科门诊。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构建高质量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完善孕产妇及新生儿医疗服务,加强健康检测和疾病筛查。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创新数字化儿童友好服务应用场景,推进母婴、托育、基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等儿童相关服务在线集成办理。
第十七条 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困境儿童精准监测摸排机制,健全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加强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困境儿童精准服务管理。构建完善儿童福利保障体系,逐步健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拓展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对象从机构内儿童向社会困境儿童辐射,为困境儿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残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推动儿童康复医疗机构规范化****
残联、教育等部门应当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推进特殊教育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多层级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统筹推进儿童友好空间****
鼓励和支持镇(街道)、村(社区****
公共场所应当配套设置儿童活动场地、游憩设施、卫生设施,建设儿童专属活动空间,合理增设婴幼儿活动设施,为孕期、哺乳期妇女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提供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
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托幼机构应当拓展户外活动空间,提升室内外空间设计的开放性,通过灵活多样的功能组合设计,满足适龄儿童活动需要。
第二十条 市****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校园安全指导,完善校园智慧安防系统,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托育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儿童食品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和推广慢行交通体系、儿童安全出行系统,增设儿童友好公交专线、校园定制公交等,为儿童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学校、托育机构周边重点地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维护,在上下学高峰时段实施限时单行、禁止停车等管制措施。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道路管养单位应当加强场站管理,为儿童安全出行营造良好环境。
家庭、学校应当教育儿童遵守交通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儿童用品安全治理和监管体系,为儿童身心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引导儿童科学选择、正确使用儿童用品。
第二十四条 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开展网络环境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儿童养成良好用网习惯,预防儿童沉迷网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儿童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响应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 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儿童法治教育和宣传,增强儿童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提升防范危险、自救生存能力。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儿童产业,推动儿童时尚、文旅、健康、安全等儿童友好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儿童产教融合产品开发,支持文化旅游、亲子旅游等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嘉兴地方特色优质资源,弘扬红船精神,推进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地域文化等融入儿童教育,提升儿童人文素养。
宣传、教育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中小学思政课程和地方德育课程****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儿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强儿童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供给。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相关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儿童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根据自身功能、特点,开设儿童专场,为儿童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加强长三角地区儿童友好城市间的合作交流,推动儿童事业协调发展和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