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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839-3号)招标公告(原标题: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839-3号))

广东佛山 全部类型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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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佛山市****
发布时间: **** 18:11:27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林伟国、梁豹、李美洁、邓战旭、钟雅雯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5〕83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梁豹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至****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邓战旭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至****存在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伟国支付****至****的工资和提成共20452.11元。四、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梁豹支付****至****的工资共12619元。五、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美洁支付****至****的工资和提成共5462元。六、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邓战旭支付****至****的工资共8352.61元。七、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钟雅雯支付****至****的工资1961.5元。八、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伟国支付****至****的报销和垫资共16433.44元。九、被申请人佛山市点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林伟国支付****至****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886.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仲裁裁决书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立即履行本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佛山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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