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水芹(菜)核查处置
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定安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销售的水芹(菜)(****),检验结论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定安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销售的水芹(菜)(****)。
该摊点于****,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新竹镇农贸市场内的定安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监督抽检,抽检产品为水芹(菜)(****),抽样单编号:****。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该批样品检验报告书(No:SPC****),检验结论是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能提供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定安新竹江柳叶蔬菜摊点是在****经营水芹(菜),该负责人表示,其为的水芹(菜);该批次水芹(菜)一共购进2.5KG,购进价格7.4元/KG;抽检2.5KG,抽检的价格8元/KG,一共20元。
当事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的规定。以上材料及相关印证,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水芹(菜)的事实。
鉴于该摊点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主动张贴召回公告,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依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食品摊贩公示信息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处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二)、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以上合并处罚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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