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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管理办法信息变更(原标题: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管理办法)

海南定安县 全部类型 202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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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证定安粽子的品质,保障定安粽子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定安粽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定安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海南省定安县县辖行政区,从事定安粽子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定安县市****

第五条 定安县****

第二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申请使用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备条件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所述使用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受理和批准遵循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生产者和经营者申请使用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向定安县粽子协会递交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三)产品产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划定的地域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承诺书;

(五)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定安粽子》 T/DAZZXH001 团体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定安县粽子协会对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符合《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程序的指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应由商标注册人提出”的规定,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关于“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规定。

第九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用于生产加工定安粽子的主要原辅材料,均产自于保护地域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 定安粽子》T/DAZZXH001团体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第十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地理标志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三)商标注册证扫描件;

(四)该地理标志所遵循的标准扫描件,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五)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有关材料,包括注册商标许可备案公告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等;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应及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过省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定、审核,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人可获准使用专用标志,成为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失量图,可按比例缩放该矢量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 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专用标志印制、发放、使用和溯源台账,并按要求向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情况。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建立定安粽子的生产和销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使用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专用标志和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

(二)按照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专用标志;

(三)定期向定安县粽子协会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的数量和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定安县市****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

(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表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表述的;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

(五)在产品上冒用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

(六)在产品上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或者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的;

(七)销售上述产品的;

(八)伪造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

(九)其他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已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其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变更企业名称,由被许可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定,发布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变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在许可期限内,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先向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书及其附件;

(二)地理标志商标使用变更审定公告;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变更备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变更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经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

第二十四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定安县市****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定安粽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事项,收受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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