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题 | 长沙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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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更正公告 | 公告发布时间 | **** |
公告发布责任人 | - | 公告子包数量 | - |
是否远程异地评标 | 否 | ||
公告内容 |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总预算金额:****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元 首次公告日期:**** 二、更正内容 本次答疑及更正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疑问的回复及更正事项如下: 1、对招标文件疑问的回复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5页商务评审中第2款综合实力“1、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国家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计4分。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4分。需提供证书扫描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证书拥有单位加盖印章的证明文件,否则本项不计分。)” 众所周知能满足本条得满分的有且只有四家单位,分别是上海**电梯有限公司、西继**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电梯有限公司,如将此设为条件限制,指向性非常明确。 回答:按原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为国有企业实施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商务条款、相关评审办法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构建创新驱动发展体系、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核心举措,其意义贯穿国家战略、企业发展、产业升级、创新生态等多个维度,是推动科技自立自强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是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5页商务评审中第2款综合实力“6、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40米的,计6分;240米>高度≥220米的,计3分。高度<220米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6分,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实景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文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行业内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于240米以上的有且只有三家单位,分别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纵观评审条件,同时拥有且能全部满足的只有**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仅凭以上两条就可推测出该评分标准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品牌而量身定制。如将此设为条件限制,指向性非常明确,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二条“(七)招标人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请招标人修改并放宽条件,让更多具有实力的品牌积极参与竞争本次招投标。 回答:试验塔指标是制造商综合实力的体现,并和项目实际需求与合同履行有关,为了更好的引入项目竞争,原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综合实力中第6点“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40米的,计6分;240米>高度≥220米的,计3分。高度<220米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6分,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实景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文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160米的,计6分;160米>高度≥140米的,计3分。高度<140米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6分,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实景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文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对招标文件的更正 (1)、原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综合实力中第6点“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240米的,计6分;240米>高度≥220米的,计3分。高度<220米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6分,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实景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文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现修改为:“投标人所投乘客电梯产品制造商具备已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高度≥160米的,计6分;160米>高度≥140米的,计3分。高度<140米的,计1分。(本项最高计6分,需同时提供政府部门许可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实景照片、政府部门出具的竣工证明文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 (2)、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09:00(北京时间),现更正为:**** 09:00(北京时间)。 (3)、其他内容不变。 三、其他 1、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更正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2、各有关当事人对本更正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更正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逾期将依法不予受理。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长沙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采购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长沙市**** 联系人:唐勋焘、张轶、李红平 邮 编:410000 电 话:**** |